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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处级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05       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    

乐山师范学院处级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乐师院委2014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校处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到勤政、务实、清廉、高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为学校现职处级干部。在工作中,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予以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  处级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级干部实行问责:

(一)执行不力,渎职失职,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及校党委和校行政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2.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改进而不及时改进的;

3.对学校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电话不畅通无法通知到或者第一时间没有赶到现场的;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行政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三)不严格依法、依规履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拨、支付、挪用资金、设立小金库的;

2.因管理或使用不善等,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3.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违纪违规招投标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4.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

5.因工作失误、处事不公、有意排挤或拒不落实学校人才引进和稳定的规定,造成人才流失的;

6.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影响学校发展或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1.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议事,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认真听取师生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3.重要决策事项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调研评估论证,给学校、师生员工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决策失误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严重影响的。

(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所管单位工作效率低、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

3.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等;

4.包庇、袒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违反中央和学校的“八项规定”,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学校党委、行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处级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公开道歉;

4.通报批评;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劝其引咎辞职;

8.责令辞职;

9.降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第5项至第9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理。

第八条  实行问责要全面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失或影响较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由于其他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处级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第七条中第2至第5项问责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受到第6至第9项问责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行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以上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问责机构和分工

学校纪委办、组织部、监察处是问责及调查的职能部门,校纪委是提请问责建议的办理单位,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和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经校纪委批准,由纪委办、组织部、监察处进行初步核实。

1.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上级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3.校党政领导、校纪委、校党政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4.学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信访;

5.新闻媒体的真实报道;

6.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的初步建议报校纪委。

(三)研究确定问责建议

校纪委根据调查报告及问责初步建议,召开纪委委员会,研究确定问责建议意见。

(四)听取被调查人意见

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的处级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五)作出问责决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写明公开道歉方式范围等。

(六)下达问责决定书

对处级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下发《处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处级干部问责决定书》一式4份,纪委办、组织部、人事处、当事人各1份。

(七)办理问责手续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教育,并督促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属于第七条中的第7至第9项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组织部、人事处应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问责复查

(一)问责对象有申辩、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各工作日内向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

(二)对问责对象的书面申诉,由纪委办牵头,组织部、监察处等参与,组织复议、复查,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建议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三)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校党委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处级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问责调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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