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鼓励广大教师学术创新、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划拨专款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用于资助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专款专用,由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专项管理,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遵循“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维护资助出版著作的严肃性。对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的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进行,资助出版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次,最多受理不超过两次。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应是作者根据自己从事的学科或领域的研究成果而撰写、编著、译著、主编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的研究型学术著作。
第七条 凡我校教师撰写、编著、译著、主编的学术著作,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出版基金的资助:
1.撰写、编著、译著、主编的学术著作字数不低于15万字,拟出版的学术著作内容应完成80%以上;
2.申请出版基金的学术著作必须是以乐山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教职工;出版署名方式必须明确为“XXX著”或“XXX编著”或“XXX译著”或“XXX主编”,且不是作为教材使用。
第八条 出版基金对下列成果予以优先资助:
1.与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硕士点建设密切相关的学术性研究成果。
2.利用学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以服务社会为目的而形成的系列研究报告性成果。
3.基于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的优秀学术成果,或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的优秀学术性研究成果;
第九条 下列成果原则上不属于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1.教材、非学术性译著、非学术性文集、非学术性资料汇编、非学术性普及类读物;
2.有足额出版经费预算的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
3.再版学术专著。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提供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或内容,且著作内容的学科和研究领域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相一致。
第十二条 必须具有正规出版社的出版计划或出版合同。选定的出版社应在相应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指定的国家权威出版社目录内的出版社。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并提交《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资助出版申请书》一份,书稿一份,出版社的出版协议或出版合同一份。如以专业性译著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文译为中文的学术著作:
(1)外文版原著一部;
(2)国外出版机构和作者正式授权证明各一份。
2.中文译为外文的学术著作:
(1)中文版原著一部;
(2)国内出版机构和作者正式授权证明各一份。
第十四条 申请者所在二级学院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保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非教学院人员按学科归属归口对应学科的二级学院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其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学术著作进行认真的初评,确保申报质量。
第十六条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由各二级学院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出版资助的评审
第十七条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申报的学术著作和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组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和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校外专家担任评审组成员。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1.按申报学术著作所属学科将其分送校内外两名同行专家评议;
2.通过同行评议的学术著作,需参加由学科与学科建设处组织的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会,进行答辩;
3.评审结果由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人答辩情况进行投票表决,在得票数过半基础上,以简单多数按年度出版资助指标数确定资助名单;
4.评审组成员根据资助名单签署资助意见,评审通过的学术著作资助名单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并无异议后,将按照资助类别和金额进行资助。
第五章 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著作人与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签订资助协议(或合同)后正式启动出版资助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著作人应按资助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在约定的出版社完成出版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出版计划调整:
1.因著作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著作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9个月;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的出版社出版的,由著作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约定出版社出具放弃出版的证明,经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同意后,可变更为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资助计划:
1.不能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立项协议书》有关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违约者;
2.著作人个人书面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3.被举报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经查实者。
第二十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后,需向学校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提供15本样书(学校图书馆10本,科技与学科建设处5本)用于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
第六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版资助的标准。学术性专著15—20万字资助3万元,字数每超过10万字的,追加1万元;学术性编著、学术性译著、主编学术性著作15—20万字资助2.5万元,字数每超过10万字的,追加1万元。
第二十七条 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经费的报销范围是学术著作出版单位及印刷单位出具的出版和印刷费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对获资助的学术著作拨付出版资助经费,出版经费实行滚动资助。
第二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著作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1.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未能按计划出版者;
2.著作人对原申报著作内容有重大调整,影响该著作质量者;
3.擅自更改资助合同规定的出版社者;
4.人事关系调离我校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收回或追回出版资助经费:
1.著作人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计划,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出版计划者;
2.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取消出版计划者;
3.该著作已由其他基金全额资助出版者;
4.被举报其出版成果存在学术不端经查实者。
第三十二条 经资助的学术专著如发生版权或知识产权纠纷,其责任由作者自己承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损害学校声誉者,学校除追缴资助经费外,还将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4年10月24日公布的《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上级部门最新文件的具体规定不符时,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