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乐师院〔2009〕116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发展和繁荣我校科学研究事业,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特对《乐山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乐山师范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其它学术活动的教职员工,以及以乐山师范学院的名义进行教学、科研和其它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外聘教师和研究人员。
二、基本规范
第四条 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五条 科研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科研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七条 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诚实做人。摒弃急功近利、沽名钓誉的浮躁心态。反对一切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自由。
三、学术成果规范
第九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一条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四、学术批评和学术举报规范
第十七条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十八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学术批评和反批评,均不得超出学术界限,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九条 任何人均有权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举报人需以实名方式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举报,举报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如纪委办、监察处接到举报则转校学术委员会处理)责成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初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并将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确定启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调查,聘请三名以上(含三名)相关学科专家对举报的学术成果进行匿名鉴定,鉴定专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专家反馈鉴定意见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到会),并表决认定被举报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到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术委员表决认为举报成果存在学术不端,则认定举报事实成立。
秘书处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如本人有异议,可于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的申请,申诉人需提出复查的事实和理由。校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人的复议申诉后,聘请3名以上(含3名)专家进行匿名复查,根据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在3个工作内决定是否复查。如果决定复查,校学术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审议,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认定结论送达申诉人。复查认定结论为最终的认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举报事实后,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相关材料转科研处。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在接到处理意见后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组织复议小组并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惩处机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技术道德规范的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1、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被处理当年年度考核将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按学校年度考核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3、三年内不受理任何科研项目。
4、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5、取消其由学术不端行为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追回其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
6、取消或解聘由学术不端行为所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
八、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与本规范相冲突的条文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