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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20           责任编辑: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的奖励要坚持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调动学生努力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形成自身特长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全体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教学改革,有利于促进学习成绩提高,有利于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

第三条  学生奖励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鼓励竞争,充分发挥奖励的育人功能和激励作用;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确保表彰奖励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普通本专科学生,且符合本办法各奖项相关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的评奖。 

第五条  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国家级、省级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的形式与分类

第六条  学生的奖励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

(一)集体奖励项目

1、优秀学生党支部

2、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

3、星级文明寝室

4、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5、第二课堂活动先进集体

(二)个人奖励项目

1、奖学金

(1)政府奖学金

(2)校长奖学金

(3)捐赠奖学金(立人奖学金)

(4)校设奖学金

(5)基层就业奖学金

2、优秀学生党员

3、十佳青年学生

4、三好学生 

5、优秀学生干部

6、优秀大学毕业生

7、特长生

8、学术竞赛奖

9、发明专利奖

10、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1、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学生

12、综合素质A级证书

13、精神文明奖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以特别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程序、方式与记载

第八条  集体奖励项目

(一)优秀学生党支部

1、评选条件

(1)支部能够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引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

(2)支部党员能够充分发挥在学习生活、班级活动、学生社团中的作用,成为广大学生的先锋模范。

2、评选办法、评选比例以当年的发文为准。

3、奖励方式 

由学校党委授予“优秀学生党支部”。

(二)优良学风班

1、评选条件

1)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形成了团结向上的班风和勤奋好学的学风。

2)早读、晚自习、图书馆学习人数比例列年级前列。

3)英语、计算机、普通话过级考试达标率名列年级前列。

4)文化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名列年级前列。

5)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名列年级前列。

6)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同学多,获得各类活动的表彰奖励多。

7)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8)“星级文明寝室”个数占班级寝室总数的50%及以上。 

2、评选办法

1)校级优良学风班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从连续两年获得“院级优良学风班”的班级中产生。

2)评选程序:班级申报——学院推荐——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

“校级优良学风班”控制在班级总数的10%以内。

4、奖励方式 

由学校授予的“优良学风班”,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200元/班。

5、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校级先进班集体”一次,“校级先进班集体”在“校级优良学风班”中产生,不超过10个。经学校授予的“先进班集体”,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1000元/班。

6、“四川省先进班集体”从“校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三)星级文明寝室

1、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比例等详见《乐山师范学院星级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2、奖励方式 

获得四、五星级文明寝室由学校表彰奖励,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50-100元/个。

(四)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1、评选条件 

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院和优秀团队。

2、评选程序

学院或团队申报——校团委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 

每年的先进学院不超过学院总数的30%,优秀团队不超过当年团队总数的20%。

4、奖励方式 

经批准的学院由学校授予“优秀组织奖”荣誉称号,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200元/学院;经批准的团队由学校授予“优秀团队”荣誉称号,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100元/队。

(五)第二课堂活动先进集体

1、评选条件 

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课程总体方案》认真实施且成绩突出的学院。

2、评选程序

学院申报——管理中心(校团委)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 

每学年的第二课堂活动先进集体原则上不超过学院总数的30%。

4、奖励方式 

由学校授予“第二课堂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1000元/

第九条  个人奖励项目

(一)奖学金

1、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每生.每年,占学生人数3‰。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每生.每年,占学生人数3%。

2、校长奖学金

奖励金额6000元/每生.每年,每年评选10名。

3、捐赠奖学金(立人奖学金)

奖励金额5000元/每生.每年,每年评选20名。

4、校设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200元/每生.每年,占学生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800元/每生.每年,占学生人数的8%。 

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20元/每生.每年,占学生人数的30%。

5、基层就业奖学金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

(2)中央组织部组织的“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3)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计划。

(5)共青团中央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6)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组织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对志愿到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奖励校设单项奖学金100元/每生,人数不限。

6、其他要求

(1)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2)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立人奖学金)评定的有关要求分别见相关奖学金评定办法。校设奖学金评定的有关要求见《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乐师院[2008]40号)。

(3)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立人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评奖。如果重复只享受荣誉称号,奖学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二)优秀学生党员

1、评选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中共正式党员

2、评定时间及程序 

(1)每两年评选一次。

(2)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学生党支部推荐——学院党总支审核——学校党委批准

3、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党员人数的2%。 

4、奖励方式:学校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三)十佳青年学生

1、评选条件 

在符合校“优秀学生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中一项个人先进的条件的基础上,在素质全面发展的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突出贡献者。 

2、评定时间及程序 

每两年评选一次。

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名额 

全校总名额不超过10名。

4、奖励方式 

学校授予“十佳青年学生”荣誉称号,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500元/人。

5、“四川省十佳青年学生”从校“十佳青年学生”中产生。

(四)三好学生 

1、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

(2)学习成绩优秀,具备校设奖学金评定资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4) 各项达标考试合格者优先。

2、评定时间及程序 

(1)每学年评选一次。

(2)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4、奖励方式:学校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五)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3)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各项考试合格。 

2、评定时间及程序 

(1)每学年评选一次。

(2)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4、奖励方式: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六)优秀大学毕业生 

1、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按时修满各项规定学分,专业实习成绩优秀,成绩优良;或参加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等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校学习期间,曾获“优秀学生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等其中之任一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4)英语、计算机、普通话各项考试和达标考核合格。 

2、评选程序:学生申报——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

4、奖励方式:学校授予“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 

5、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1%推荐。“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从“校优秀大学毕业生”中产生。

(七)特长生 

1、评选条件

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基础上,在文学、艺术、体育、科技制作、新闻写作、演播、计算机操作、演讲、实验技术、专业技能、劳动技术等方面有发展潜力,通过考核,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单位考核认可的学生。 

2、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评定时间及程序见《乐山师范学院特长生选拔培养办法》。

3、奖励方式

学校授予“××特长生”荣誉称号

(八)学术竞赛奖 

以下竞赛主要由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学术竞赛活动,同一奖项奖学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

1、国家级奖励

(1)学生参加全国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一等奖以及在国家级A类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性奖励300—2000元。

(2)学生参加全国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二等奖以及在国家级B类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

(3)学生参加全国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三等奖以及在国家级C类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100—500元。

2、省级奖励

(1)学生参加全省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一等奖,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

(2)学生参加全省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3)学生参加全省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三等奖,以及在省级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者,一次性奖励50—300元。

3、其他要求

(1)学生发表艺术作品给予适当奖励,同一项目(或作品)多人参加按项目(或作品)进行奖励。

(2)由各类学会、协会举办的科技含量较高、影响较大的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及发表的作品,经认定后适当给予奖励。

九)发明专利奖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发明创造,凡在校生申请的专利,单位署名为乐山师范学院的,学校予以奖励。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学生,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10000元。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的,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6000元。 

3.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学校一次性奖励800—5000元。 

(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的学生。

2、评定程序:学生申报——团支部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4、奖励方式:学校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十一)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学生

1、评选条件 

在校期间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活动,且第二课堂活动课程成绩为“优秀”的学生。

2、评选程序 

学生申报——班级或社团推荐——管理分中心(分团委)初审——管理中心(校团委)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不超过第二课堂活动课程“优秀”等级学生的5%。

4、奖励方式:学校授予“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十二)综合素质A级证书

1、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评定时间及程序见《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选办法》。

2、奖励方式

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综合素质A级证书”荣誉称号。

3、“四川省综合素质A级证书”从“校综合素质A级证书”中产生。

(十三)精神文明奖

学校对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予以通报表扬或授予“精神文明奖”荣誉称号,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50—800元/人。 

第十条  奖励的记载与资证 

1、各种个人及集体奖励使用专用审批表。 

2、个人审批表装入个人档案,集体所受奖励记入该集体成员的学年鉴定表。

3、发给荣誉证书或奖状。

4、学生获奖情况由各学院负责向学生家长通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奖项调整、增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用于学生奖励的资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学生奖励资金的预算、使用由学生处提出,主管校长批准。奖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奖项需调整的,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对奖项进行适当调整(含新设、撤消),重大调整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社会团体及个人、校友面向在校学生设立奖学金,其奖励办法由学校审定,学生处组织实施。共青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设立的奖项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第九条(一)奖学金”已于2008年7月3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本办法其余部分于2009年9月1日修订,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自2009年9月10日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共青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学生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