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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2       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乐师院学〔201610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自觉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协调、服务。

第六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校内有关部门如需设立、变更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于每年秋季开学第一周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学生处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临时岗位可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随时申报审批。

第九条  每学年9月中旬,学生处根据用工部门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及要求,并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发布。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工部门或个人向学生处提出用工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双方就工作内容、时间、要求、报酬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学生处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向全校学生发布招聘信息。

第四章  招聘和录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竞聘上岗的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各学院和用工部门负责,学生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岗位每学年均需重新进行招聘,招聘时间为每年9月份。程序为:

1.岗位公布。每学年9月中旬,学生处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和校园网向全校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学生申请。学生进入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填写课余时间表、特长等信息,根据岗位要求和自身情况进行岗位申请,并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

3.学院审核。辅导员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和实际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审核通过的名单。

4.用工部门审核。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审核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学生。

5.学生处汇总、公示。学生处将聘用人员名单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和学生事务中心网站面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学生凭学生证到用工部门报到上岗。

6.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资格:

①无故连续三次不到岗者;

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③受到学校严重处分者;

④学习压力大或成绩下滑严重者。

7.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进行招聘的部门,招聘程序按前述要求进行。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由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结合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每名学生上岗工作的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工部门规定的行为,用工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不按要求操作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及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六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应本着以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每月按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如实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

第十九条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中,学生表现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当月只发5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在以后的勤工助学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学生勤工助学酬金为8-12/小时, 各用工部门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强度计算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自学生上岗当月起,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各用工部门将《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至学生处,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学生处及时审核考勤表及酬金,并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及时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将酬金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或一卡通上。未及时上交考核表的用工部门,酬金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发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工部门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其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双方根据协议书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1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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