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乐师院学〔201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解决学生因家庭、个人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补助标准、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补助标准
1.院级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为200—5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确定。
2.校级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确定。
3.校院两级一年内对同一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第四条 补助类别及经费使用权限
1.学校临时困难补助分为校级临时困难补助和院级临时困难补助两类。
2.按照经费归属及使用权限,校级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处领导负责审批使用,院级临时困难补助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审批使用。
第五条 使用原则和要求
1.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期累计获得校院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3.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生活俭朴,品行良好,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2.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3.因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在校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4.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在校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5.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与发放
1.校级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与发放
(1)学生申请。学生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及时向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各学院学生科负责将签字盖章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批;
(3)学校审批、发放。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并填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表,学生处领导审批并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或一卡通中。
2.院级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与发放
(1)学生申请。学生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及时向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批。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金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各学院学生科负责将签字盖章的临时困难补助发放表和相关材料报学校财务处。
(3)学校发放。财务处根据学院上报材料负责将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或一卡通中。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
1.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的;
2.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的;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4.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