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乐师院学〔2016〕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教〔2015〕7号)和《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省份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操作程序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我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读学生和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等;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本县(市、区)。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为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只还利息,不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为36个月。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材料准备
1.学校提供材料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每年6月到大学生事务中心领取以下材料:
①《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在高中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领取);
②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一式一份);
③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在校表现证明(一式一份);
④乐山师范学院开户行和账号(一式一份);
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一式一份)。
2.学生本人准备材料
①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户口所在地乡(镇)开具的学生本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学生本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④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本人的录取通知书、高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⑤需向经办银行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学生将已准备的相关材料提交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贷款办理
1.国家开发银行
①贷款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注册信息、提交申请,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贷款学生与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③每年9月中旬贷款学生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于10月中旬前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中录入电子回执。
2.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经办机构
①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前往生源地农信社签订借款合同;
②每年9月中旬贷款学生到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借款合同确认函》并将回执寄回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
1.每年11月底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将学费和住宿费部分再划转至高校收费账户,剩余部分留存在学生支付宝账户中。
2.农村信用合作社将贷款发放至学生提供的学校收费账户,学校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剩余部分转入学生在学校财务处登记的银行卡账号中。
第五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借款人应认真履行贷款合约,积极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按照“安全、简便”的原则协商确定,借款人可在学生学习期间偿还贷款本金;也可在合约规定范围内,视毕业后就业情况,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并在合约规定的年限内还清;也可选择毕业后提前还款,提前归还的部分,经办行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学生可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办行书面同意后,在读书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读书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偿还办法同上。
第十六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应提前一个月以上与经办行(社)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
1.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或经办机构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2.借款学生毕业前需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
3.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向贷款银行和县资助中心变更就业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学生毕业前需完成毕业信息确认)。
第十八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行有权决定中止贷款,并提前回收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3.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失踪或者死亡;
4.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5.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并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在开学报到时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贷款情况,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生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