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校规校纪以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六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工作部(处)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须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生处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条 每学年9月中、下旬,学生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及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或个人向学生处提出用工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双方就工作内容、时间、要求、报酬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由学生处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招聘和录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竞聘上岗的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学生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岗位每学年均需重新进行招聘,招聘时间为每年9月份。程序为:
1、公布岗位。每学年9月中旬,学生处面向全校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
3、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和实际表现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将推荐参加勤工助学招聘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4、招聘录用。学生处于9月底组织用工单位和学生召开勤工助学双选会,并与用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
5、公示。学生处将聘用人员名单及岗位面向全校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凭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工单位报到上岗。
6、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资格:
①无故连续三次不到岗者;
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③受到学校处分者;
④学习压力较大或学习成绩较大幅度下降者。
7、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进行招聘的,按前述要求进行。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小时,每月不超过24小时。
第十六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不得招录未经学生处许可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工单位规定的行为,用工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及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勤表》。
第二十二条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勤表》中,学生表现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5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在以后的勤工助学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自学生上岗当月起,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各用工单位将《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勤表》送交学生处,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学生处及时审核考勤报表,计算酬金,并确保于每下月第一周星期四将上月酬金及时发放到位。迟交的考核表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于每月第一周星期四统一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