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的意见
乐师院发[2001]73号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安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提出以下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的意见。
1、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是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我院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安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进一步做好安置工作。
2、据高等学校当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别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院本部只有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辅助人员,因此,经认真研究,我院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原则上安排在我院后勤服务公司工作,其中,对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在院本部工作。
3、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1]35号),“高等学校要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因此,对接收安置的转业干部、复退军人一律衽新的用工制度,即聘用合同制,按照新员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为适应学院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后勤服务公司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选留接收工作,同时人事处和后勤服务公司要尽可能帮助解决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在接收安置中的困难。
5、以上意见从2001年9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