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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1-03-07       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    
 

关于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乐师院[2001]5

 

为加强临时工的依法管理,改革用人制度,提高用人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结合学院临时工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使用临时工的范围

临时工是学院从业人员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学院使用并支付费用的临时工,主要用于安全保卫(守楼护院)、卫生等工种。

二是学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并支付费用的临时工。

第二条:临时工使用的计划管理

使用临时工,原则上限于非常年性的要种,服务性岗位。

凡学院使用并支付费用的临时工,年初由部门提出用工使用计划,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人事处根据学院编制与工作需要,拟定当年学院临时工使用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执行。

凡各系、部门使用并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审定,并报人事处、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临时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责任感。

2、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临时工的管理

1  临时工的录用;

根据院长办公会审定的临时工计划,人事处会同用工部门组织临时工的录用考核。公布临时工岗位,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岗位条件及待遇,组织面试考核,确定录用人员。

临时工录用年限为一年。

临时工录用必须按照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实行回避。

2  临时工的合同管理;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每年签订合同(用工部门与临时工必须签定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管理。

3  临时工的日常管理:

——临时工登记备案:凡录用的临时工必须登记,人事处、保卫处备案。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健康状况、家庭住址及成员等。

——临时工日常管理工作由用工部门负责,用工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考勤、考核。合同期满要进行全面考核。

人事处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条:临时工的工资福利

1、临时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按日计算,普通工种6.00/日,即180.00/月;技术与特殊工种7.00/日,即210.00/月,同时,根据临时工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表现发给奖励工资,其标准为30.00/月至80.00/月。

后勤公司可自行确定工资标准。

2、实行临时工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临时工在寒暑假期间,未工作的不发给工资。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的临时工可按日工资的3倍发放加班工资。

4、为保障临时工身体健康,临时工在符合劳动保护条件岗位工作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保用品(如劳保用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应缴纳100.00元的保证金,合同期满退回本人)。

5、在院工作6个月以上或满一年的临时工,在合同期满时,可一次性发给解聘费(标准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一半[不含奖励工资])。

第六条:临时工的合同解除

1、临时工合同期满,必须解除合同。如工作需要,本人又具备条件者,可续签合同继续聘用。不宜继续聘用,用工部门应提前通知本人。本人不愿继续应聘临时工,也应提前向用工部门报告。

2、因病治疗时间超过一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通知本人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临时工的奖励与惩罚

1、为鼓励临时工努力工作,积极为学院事业发展多做贡献,对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2、临时工在工作中如有违纪、失职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工资、奖励工资、提前解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聘用临时工登记表

用工部门:                                 登记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免冠

 

 

籍贯

 

健康

状况

 

 

身份证

号码

 

家庭

住址

 

 

家庭成员联系人及通讯地址

 

聘用岗位或

工作任务

 

聘用时间

 

 

 

人事处   2001.3.7

 

 

 

乐山师范学院聘用临时工合同书

甲方(用工部门):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经甲方考核同意聘用乙方担任临时性工作。双方协商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乙方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

2、甲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乙方完成工作任务后,发给乙方工资。其标准按日工资计发,每日为   元。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出勤率发给奖励工资,奖励工资金额由用工部门确定。其标准为50.0080.00/月。

4、甲方根据乙方下列情况有权解除乙方合同:

——因患病经医院检查不适宜担任现岗位工作的;

——因病请假一个月后,仍不能坚持工作的;

——因不遵守劳动纪律或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甲方声誉的;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工资及奖励工资。

3、乙方在有劳动保护要求的岗位上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劳保用品。如乙方离开工作岗位时,劳保用品未满使用年限,须交还甲方,遗失的按规定赔偿;劳保用品价值超过50.00元的,使用者应交纳100.00元的保证金,合同期满退还乙方。

4、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医药费、生活费自理。因公负伤住院,其医疗费按有关国家政策办理。

5、乙方在院工作6个月以上或满一年,在合同期满时,可一次性获得解聘费(标准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一半[不含奖励工资])。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即从200      日起至200        日止。

四、乙方岗位、工种及岗位职责:

1、岗位、工种:

2、岗位职责: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共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人事处一份。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

  方(盖章):                           方(签字):

甲方经办人(签字):             

           200                             200       
上一条: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