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乐师院〔2010〕73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属于非事业编制人员,下同)的管理,明确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乐山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乐府办发〔2000〕6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代理人员,是特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以人事代理方式进行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原则上由我校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乐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
(一)办理人事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
(二)办理人事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
(三)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人员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范围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一)作为补充师资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学校按协议需解决的博士、教授配偶
(三)经学校考核留校的辅导员;
(四)经学校同意补充的专业性强的教辅岗位或管理岗位人员;
(五)即将毕业且有特殊困难的在读博士配偶。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
(一)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博士、教授配偶,即将毕业且有特殊困难的在读博士配偶直接聘用;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辅导员、紧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由人事处根据学校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
(三)人事处会同需求部门,通过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长审批;纪委办、监察处全程参与并监督;
(四)拟聘人员名单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办理聘用手续;
(五)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在读博士研究生家属原则上先签半年试用期合同。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的,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代理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人事代理条件或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岗位被调整或用人部门被撤销、解散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违反校规校纪或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未经请假批准擅自连续离岗15天以上的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有损学校、教师形象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行为的;
(八)身心健康不符合从业要求者;
(九)因解决博士、教授配偶而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如其博士、教授违约,学校不再聘用。
第五章 人事代事人员的待遇与管理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待遇。其中,基本工资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相同等级人员的国家工资套改,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校内绩效津贴根据聘任的岗位和等级按照学校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学校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人事代事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后,学校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并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学校应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住宿由本人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各类学历进修应在业余时间进行,全脱产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根据岗位要求必须参加的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的评聘按省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安排在后勤集团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员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执行,《关于印发 < 关于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师院〔2002〕31号)和《乐山师范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乐师院〔2005〕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