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乐师院〔2012〕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457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公招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9〕357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省属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教辅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2009〕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遵循下列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按岗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为核心,以建立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严格在编制控制数额范围内确定公开招聘岗位和拟进人员限额。
第二章 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对象、方式
第四条 学校招聘的教学、科研以及辅导员、实验、图书、学报编辑、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学校新进人员(包括编制内聘用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或学校根据特殊情况(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必须进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的方式包括考核招聘和考试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的人员,音乐、美术、体育、播音与主持类等艺体专业具有硕士学历和学位的人员,均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其他类型人员的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招聘。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 学校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工作技能;
(五)新招聘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不受全日制限制)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学校研究确认的紧缺学科专业可放宽到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第八条 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公开招聘的程序
第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申请公招计划。
(二)学校根据省人社厅核定的编制和核准的公招计划,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岗位需要,确定各单位招聘学科专业及人数,制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学校网站发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通过网上报名,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报名时应递交简历、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及其它应聘材料。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审查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的相关条件,并认真核实和审查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件(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原件,收复印件及其它应聘材料等。资格审查合格后的应聘人员方可进入笔试考核程序,凡不符合学校招聘人员基本条件的不能参加考核。
(五)考试或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和学校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拟聘用人员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十)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条 制定公开招聘计划的基本要求
(一) 学校的公开招聘计划人数须在编制控制数内;校内用人单位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须在本单位人员编制限额内。
(二) 重点招聘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适当招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个别专业性极强的岗位外,原则上不招聘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缺编通过在岗人员内部调岗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优先招聘新办专业、应用类非师范专业等紧缺专业人员以及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所需人员。
(四)校内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新招聘人员,为培育教学科研团队而急需引进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和职务或博士学历和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经学校同意后可不受单位人员编制数限制。
(五)公开招聘岗位及职数、条件等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一条 考试或考核。
公开招聘的考核采取综合考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考试成绩按以下原则计算:
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 笔试成绩 + 政策性加分
考试总成绩 = 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40% + 面试成绩 × 60%。
政策性加分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加分规定条件的报考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
第十二条 笔试
笔试开考比例为有效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特殊岗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放宽到2:1)。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地点、闭卷形式考试,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考试结束后统一安排人员阅卷评分,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笔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面试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试讲、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学校研究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核确定。面试由人事处牵头、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一)教学科研人员面试
教学科研人员面试采用专业试讲加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应聘人员语言表达、教态、教学方法、专业知识运用、科研等方面的能力。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通过考生的现场答辩,重点从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知识应用及创新能力、心理素质、举止仪表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辅导员岗位面试
辅导员岗位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面试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面试采用专业答辩和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适应岗位能力。
第十四条 拟聘用人员由学校组织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以及相关人事档案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考核和确认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学校通知本人不予聘用。岗位空缺名额,经学校批准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按照该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第六章 聘用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拟聘人员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在学校人事处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校人事处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办理调(流)动、户口迁移、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并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并与学校法人签订聘用合同书。招聘的博士研究生、教授服务期为六年,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服务期为五年。博士研究生、教授的服务期未满六年申请调离或辞职、自动离职的按人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服务期未满五年申请调离或辞职、自动离职的,服务期每差一年,向学校支付违约金5000元。
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隐瞒聘前重大违纪、违法事实或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新进的属于首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新进的属于再次在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在编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七章 公开招聘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纪监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学科专业,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招聘考试面试组,每组由7人构成,组长由学校相关领导或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业专家构成,各考试面试组长负责组织命题、试讲、答辩、考核评价等面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成立公开招聘监督小组。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整个招聘过程进行全程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成立公开招聘保密小组。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保密小组,保密小组由保卫处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纪委、监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二级学院院长组成,负责对整个招聘过程中涉及的笔试、面试、答辩试题等相关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性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聘政策,严格招聘程序,自觉遵守纪律,招聘工作要严格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笔试、面试等过程中,凡涉及到应聘人员考试考核成绩并作为备查依据的材料须签署考核成员姓名,同时由专人负责密封保存。笔试阅卷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公正评分,不得随意涂改卷面成绩,同时要在试卷上签署本人姓名。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招聘工作的考试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和保密措施。对在考试工作中有泄题漏题或其他舞弊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惩处。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参与公开招聘考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工作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对有下列行为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聘要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对在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各单位考核小组成员要严格考核纪律,不得将没有公开的考核结果或相关信息随意散布。由此出现的上访问题,谁引发谁负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及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省有关新的政策出台,以国家、省新的政策为准。学校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