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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8           责任编辑:    
 

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乐师院〔201799

 

 

校内各单位:

2017101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乐山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乐山师范学院

                              20171023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乐山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人,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19-25人,主要从校学术委员、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各教学院院长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教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59人,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会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四川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2.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作出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4.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5.审议学校与学位授予、学位建设工作有关的标准、规定、办法等;

6.审议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规定;

2.审核本学院学位申请者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审议本学院学位授予中不端行为的查处建议,形成暂缓、取消授位资格或撤销已获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5.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休会期间,可以由主席召集相关委员(单位)对日常重要的学位工作做出决定,主席无法行使职权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行使。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校纪监办公室受理书面诉求。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或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每年预算拨款。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