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师院〔2017〕93号
校内各单位:
9月2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乐山师范学院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关于推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改革的通知》(川学位〔2017〕9号)、《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乐师院〔2010〕7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依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文件的规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且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4.参加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可免试学位外语。
5.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教学院(教学点)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4.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教学院(校外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次受理、审核。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院(教学点)递交个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外语考试或其它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教学院(教学点)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交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学院(教学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汇总,将汇总表(见附件2)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终审。
3.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终审名单进行评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公示。评议通过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5.学士学位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6.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及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的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