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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责任编辑:    
 

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乐师院〔2017127

 

 

校内各单位:

2017103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乐山师范学院

                            20171227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国家批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已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学习且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4.专业课程(含实践教学)、通识教育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三条规定者;

2.专业课程(含实践教学)和通识教育必修课程首次考试不合格达30学分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4.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5.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行为者;

6.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仅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不能获得学位者,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授予学位的特别申请:

1.学习期间在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作品)者(以正式出版物为凭,不含增刊、专辑);

2.学习期间参加上级行政部门举办或发文认可的学科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等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省挑战杯三等奖及以上者(排序第一);

3.学习期间参加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取得较高水平者(如专利、省级及以上项目等,排名第一);

4.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者;

5.毕业时到部队服役者;

6.毕业时签约服务基层项目(如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或签约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者;

7.有其他突出表现者(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准)。

第六条 仅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不能获得学位者,若在受到处分后的学习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授予学位的特别申请:

1.学习期间在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作品)者(以正式出版物为凭,不含增刊、专辑);

2.学习期间参加上级行政部门举办或发文认可的学科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等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省挑战杯三等奖及以上者(排序第一);

3.学习期间参加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取得较高水平者(如专利、省级及以上项目等,排名第一);

4.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5.有其他突出表现者(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准)。

第七条 结业或毕业时相关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未能按期授予学位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课程补修。成绩合格,达到授位条件者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要求,对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列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教学副院长、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符合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院、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审核签章后,在授予学位前2周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等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注册授位学生信息,归档授位材料。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会室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乐山师范学院学术与技术梯队成员选拔及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