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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8       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    

乐山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乐师院委201018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使校处级领导干部切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完成学校改革和发展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要与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任务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分明,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由党委全面负责和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落实党委的决定和决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由纪委负责。学校主要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总负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校领导班子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行风建设,与教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校级领导干部具体责任内容:

(一)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完善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

(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和廉政教育,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正确行使权力,努力为广大师生和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分管部门党政负责人廉洁从政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廉政诫勉谈话;参加分管部门、联系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认真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根据纠风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研究提出加强分管部门教育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八)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汇报,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治理行风、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教学院、部门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和负总责,处级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处级领导干部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

(四)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

(五)每年应专题研究和分析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出现的热点问题、倾向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每年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活动状况。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分管校领导及纪检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或配合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七)受分管校领导、纪检部门的委托,与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的情况。

第六条    纪检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纪检部门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的要求,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每年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请示。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分析教学院、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定期向各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

(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对干部进行廉洁从政教育。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检察机关和上级纪委查处重大违法和违纪案件。

(七)加强从源头预防、治理腐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对处级领导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和任期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造成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对处级领导干部责任考核一般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责任制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和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责任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纪委和学校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4、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

5、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情况;

6、其他需要实施考核的情况。

第九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责任考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基本没有完成的;

2、分管部门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违纪,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本人具有以权谋私或不廉洁行为,被查实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并经核实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实施责任追究,除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组织处理和处分外,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查处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应进行组织处理和处分。

2、对处级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部门评比先进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对该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整顿,并追究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3、对处级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和晋级资格、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并造成后果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或降职、免职的处理;对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处级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主动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和处分。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校党委和纪委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到教学院、部门,教学院和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落实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上级部门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校纪委协助。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