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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31           责任编辑: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乐师院委〔201513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校党委的主体责任

第一条  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领导责任。

(一)统筹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建设总体规划,每年党委常委会和党委中心组学习会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3次;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对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每年组织对校内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责任落到实处。

(二)落实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任务,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规范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动议工作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对民主推荐、考察、决策、任前公示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推行“一评议、两公示、两核查”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廉政谈话,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加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并注重审计结果的应用。

(四)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严格落实《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规定》,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公款接待、办公用房、干部兼职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和教风学风,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五)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根据《乐山师范学院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以章程为龙头,不断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体系。落实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持续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按照《乐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推动权力的规范运行、阳光运行。

(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将党风廉政教育宣传作为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全校性党风廉政教育宣传活动、两次中层干部教育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干部培训、教职工培训、中层干部大会、党风廉政宣传专栏等形式,用好报纸、电视台、网站等载体,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重视师风师德建设,持续完善大学生廉洁诚信教育活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

(七)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重大问题。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配齐配强纪检干部,关心纪检干部的成长。

第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一)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分解、责任落实。

(三)加强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四)保持清正廉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分管职责。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强化工作指导。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工作流程。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加强教育、经常提醒。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学校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传达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协助党委谋划推进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任务进行分解,检查考核相关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工作。

(二)严格执纪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加强对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的监督,督促校内各单位严格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严肃查信办案。加大信访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注重从信访中发现线索,抓早抓小,督促相关部门、人员规范流程,改进工作。严格实行问责。认真执行《乐山师范学院处级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加强问责工作的跟踪管理,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加强和地方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上级部门执纪执法。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项措施,督促各部门、各学院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

(五)强化警示教育。谋划开展廉政教育,重点开展警示教育,结合案例剖析、新任干部廉政谈话、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基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

(六)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以及八项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

(七)加强重点监督。强化对涉及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科研经费使用、职称职级评审、招生考试等重点领域和涉及人、财、物管理重点岗位的监督。

第三章  二级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每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作风建设,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 “四风”;重视廉政教育,提高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学生廉洁诚信教育;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配合学院党委和纪委做好信访、办案等工作。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传达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作廉洁从政表率,做好任务分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三)班子其他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结合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六条  签订党风廉政责任承诺书。校内各二级单位、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与学校党委签订党风廉政责任承诺书,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新任中层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对自身廉洁从政以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作为落实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落实报告和考核制度。结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结合廉洁从政以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述职述廉。校内各二级单位、机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接受学校党委的检查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健全廉政约谈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校领导班子与分管联系的校内单位负责人,适时进行廉政谈话,掌握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出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依纪依法实施问责。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加强纪检队伍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职能部门,突出“主业”,集中精力协助党委抓好作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好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把关、执纪、问责作用。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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