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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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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5 19:14:27       来源: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管理的通知

 

乐师院〔201826

                            

校内各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针对当前校园秩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就规范校园秩序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校园秩序管理的意义

1.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是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平安校园的必然要求。

2.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是彰显学校管理能力与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成功举办四十周年校庆,迎接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客观要求。

3.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是提升校园文明水平,构建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相处环境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秩序的相关规定

(一)加强交通管理

1.校园内严禁无证驾驶,严禁无照车辆驶入,校外车辆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

2.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主动将车辆有序、整齐的停放在划定停车场(位)区域内。学校主干道路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没有划定停车位的道路、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3.因特殊情况,需设立临时停车位的,由保卫处划定区域,按序停放。

4.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禁鸣。

5.周一至周五上午8:10~8:50;下午16:10~17:20,主干道附小后门区域道路禁止停车。根据情况,必要时,由保卫处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单向通行。

6.学生上下课高峰时段,北校区校门至图书馆主干道实施交通管制,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7.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

8.鼓励与提倡校内绿色出行。教职工车辆停放后,在校内办事,尽量不使用机动车。

(二)加强宠物管理

1.教职工应依法饲养宠物。养犬人须到农业部门认定的动物疫苗注射诊疗机构进行疫苗注射,并领取《免疫证》。

2.学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

3.宠物饲养人应当妥善管理宠物,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宠物。

4.禁止携宠物进入学校办公区、教学区、运动区、实验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

北校区实验实训大楼、化学实验楼、特教楼、图书馆周边(含道路)及运动场;南校区运动场,禁止遛狗。

5.禁止校外人员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6.校园内不定期清理,防止出现流浪狗。

(三)加强宣传品管理

1.张贴、张挂、摆放各类户外宣传品需履行审批手续,申报单位在学校办公OA系统中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张贴、张挂户外宣传品申请表》,明确宣传品的内容、张挂时间、张挂地点,经宣传部、学生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位置张贴、张挂。

2.经审批许可张贴、张挂、摆放各类户外宣传品由申报单位在审批时间结束时负责撤除。

3.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广告、标语和宣传品。

(四)加强教学楼管理

1.严禁带食物进入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等区域。

2.教学区域全面实施禁烟。校园所有教学区域,包括教学楼、实训楼内的教室、会议室、走廊、卫生间、教学楼周边5米内的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等所有区域。

(五)加强电动车管理

1.严禁在校园内教学区、实验区、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2.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三、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1.首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向教职工和学生所在单位通报,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指导其对规定进行再学习。

第二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由保卫处注销其半年车辆进出资质。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三年内,不得办理车辆进出资质。

三次及三次以上违反规定或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与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的,由保卫处分别通报纪委办、人事处、学生处、师生所在单位,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党员给予违纪记分、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对其他师生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2.对首次违反加强宠物管理规定的教职工,由保卫处或发现情况的干部、职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由保卫处备案。备案后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三次及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由保卫处分别通报纪委办、人事处、学生处、师生所在单位,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党员给予违纪记分、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对其他师生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由保卫处与学生所在单位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由学生处参照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对未经批准张贴、张挂、摆放各类户外宣传品,由保卫处及时清理,并对当事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教育。

对于不按期撤除的,由后勤集团负责撤除,撤除工时费等,经保卫处核准,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扣减当事单位当年业务费。

4.教学楼管理由教务处、学生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按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5.对违反电动车充电管理规定的师生,由后勤集团或发现情况的干部、职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由保卫处备案。备案后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三次及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由保卫处分别通报纪委办、人事处、学生处、师生所在单位,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电动车停放或充电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

1.学校责成学校综合治理办组织对学校管理秩序进行督查和不定期检查,督查与检查情况即时通报。

2.各单位要在师生员工中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形成共识,并认真执行。

3.学校号召全体师生共同参与管理,制止各类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交通秩序和校园环境。

4.本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纳入学校相关制定性文件修订时依照修订。

    

乐山师范学院

                          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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