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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及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9-10       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及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依照规定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申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剥夺学生的申诉权,也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或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我校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应当根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坚持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六条  受处分或处理的学生本人可以申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议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或学校公告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对本人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本人受到退学的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本人受到违规、违纪的处分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学校批准成立,由院长直接领导,是全权负责学生申诉受理、调查、复查、处理的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或13人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接受学生的申诉和办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亲笔签名: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有效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本规定受理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时效的;

(三)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五)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定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且未超过总申诉工作日的,可视为在是申诉期限内提出,但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从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询问、调查和取证,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决定适用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申诉处理,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导下处理申诉。

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诉处理,按照本规定的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小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3人或5人组成,负责申诉的复查工作,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小组按下列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与原处理决定有关的原始材料并进行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三)对申诉人、原处理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四)对申诉人或其他人提供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复查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乎规定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乎规定,但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责成原处理机构提出变更意见,做出变更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责成原处理机构重新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包括: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

(二)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三)留置送达。申诉人拒绝签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该邀请申诉人同学和所在学院老师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决定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

(四)公告送达;

(五)委托送达。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停止执行:

(一)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出席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要求其回避;申请人、申诉人或代理人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请求和理由,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在决定召开听证会后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参加人员等内容提前3天书面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其他人员旁听。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小组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五)与听证有关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参与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回答主持人的询问并举证。

第三十条   参加听证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处分或处理方代表陈述有关事实和依据,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有关人员核对笔录并签名盖章;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记录员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记录员记明情况后,由主持人、记录员签名并将材料附卷。当事人应当当场核实听证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申诉处理小组。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处理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要求其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一)是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的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在申诉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终止。

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撤回申诉,可以书面或口头表示。口头表示应记录在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退还学生的《申诉书》。

本项撤回申诉不影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起申诉。

第三十六条  申诉受理后至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也可以要求撤回申诉。 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本项撤回申诉须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查清事实真相后,确认撤诉理由正当的,可同意撤回申诉,申诉中止;查清事实真相后,认为有必要继续复查的,也可作出继续复查的决定,继续复查。

本项撤回申诉经批准后,学生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以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打击、报复学生申诉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从严惩处。

第三十八条   申诉事项涉及个人隐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应采取措施,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2008年6月13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及申诉处理办法》(乐师院发[2005]57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在内。本规定所称的工作日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正式上班日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申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