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定标准及处理规定(修订)
乐师院[2006]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本着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取得乐山师范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违反教育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组织的国家、省及校内各种考试。
第四条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七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学校应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在察看期内再次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再次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学校可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经允许不按规定的座位就座参加考试的,或者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起哄、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的;
(九)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文具盒内、衣物等处或答卷下面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预先在桌面、手脚等处或在允许用的文具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四)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试卷或写有与考试有关的草稿纸的;
(五)以各种形式传递答案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的材料的(包括传递者和接收者);
(六)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互相核对试卷答案的;
(十一)考试中经考务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二)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十三)在计算机考试中,把别人的答卷拷贝后以自己的名义上传的;
(十四)有其它类似作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不论校内还是校外);
(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包括接收者和发送者);
(三)组织或协同作弊的;
(四)强夺、窃取他人试卷的,或者交卷后又强行修改试卷答案的;
(五)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六)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两次留校察看处分的;
(七)其它作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影响学校声誉的。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后以请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事实的;
(四)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写有姓名或标有暗号,串通作弊,造成事实者;
(五)在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下实施了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考试后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与权限
第十三条 对考试过程中证据确凿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考务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及时报告巡视人员和考务工作办公室,详细填写“乐山师范学院考试办公室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登记表”,让违纪或作弊学生签字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考试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所在学院要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说明违纪或作弊详细经过,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考试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办公室接到填写好的“乐山师范学院考试办公室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登记表”与学生的书面检查后,依据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应认定和处理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对于考试后违纪、作弊的行为(第十二条),责成学院进行调查,进一步查实违纪或作弊事实,形成详细书面材料并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报告批示笺”,在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考试工作办公室;考试工作办公室根据处理权限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复核违纪或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并下达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依据和法律或纪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第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书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及时送达被处理人,送达回执由学生处留存。
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后,学生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有关学生离校事宜由相关教学院负责,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
第二十条 被处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述及处理办法》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二00六年五月十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