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创建及评选法
乐师院学〔2015〕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更好调动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创建及评选活动,旨在全体学生中形成勤奋刻苦、励志进取、严谨善思、求实创新的良好学习风气,推动学风建设。
第三条 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参评班级应严格要求,体现重在创建过程。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第八条,校级优良学风班在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班级中评选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班级成员学习状况良好,形成了团结向上的班风和勤奋好学的学风;
(四)班级早读、晚自习、图书馆学习人数比例列年级前列,英语、计算机、普通话及专业资格证书过级率高;
(五)班级成员文化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高,体质测试达标率高;
(六)班级成员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成果多优先推荐;
(七)班级成员积极参与学术科研活动,被授予专利、发表论文(作品)等成果多优先推荐;
(八)班级“星级文明寝室”个数占班级寝室总数50%以上。
第五条 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第八条,学校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班级中评选先进班集体,除具备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学生党员、干部能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班集体团队精神好,互相互助,关心集体利益,能积极参与学校各类活动,获得集体奖励多优先推荐;
(三)结合专业特色形成良好的班级文化氛围,通过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班级宣传,班级先进事迹获校外媒体报道优先推荐。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取消其资格:
(一)凡有成员因严重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不得申报;
(二)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七条 未经创建的班级不得参与“优良学风班”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名额和程序
第八条 校级“优良学风班”的名额为全校非毕业班班级总数的10%,校级“先进班集体”的名额为全校不超过10个。各教学院根据40人/班核算班级总数。
第九条 每年9月,全日制本、专科行政班级向所在学院申报;10月——次年4月,班级开展创建,学院进行日常检查、专项考核;5月,各教学院对创建班级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院级“优良学风班”。
第十条 双数年5月,各教学院根据近两年评选结果推荐校级“优良学风班”,学生处复核后予以认定;同时,根据近2年学院评选情况推荐1个班级参加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学校考核评选出校级“先进班集体”,考核评选的主要程序为日常考核,交叉测评,网络投票,陈述和展示等环节。
第四章 宣传与表彰
第十一条 院级“优良学风班”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教学院评选表彰;校级“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校级“优良学风班”由各教学院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学习宣传优秀班级典型;校级“先进班集体”由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在全校学生中开展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省级“先进班集体”在校级“先进班集体”中推荐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教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创建评选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