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的奖励要坚持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调动学生努力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形成自身特长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全体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教学改革,有利于促进学习成绩提高,有利于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
第三条 学生奖励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鼓励竞争,充分发挥奖励的育人功能和激励作用;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确保表彰奖励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普通本专科学生,且符合本办法各奖项相关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的评奖。
第五条 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国家级、省级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的形式与分类
第六条 学生的奖励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
(一)集体奖励项目
1.先进学生党支部
2.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
3.星级文明寝室
4.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二)个人奖励项目
1.奖学金
(1)政府奖学金
(2)校设奖学金
(3)捐赠奖学金
2.优秀学生党员
3.十佳青年学生
4.校园之星
5.三好学生
6.优秀学生干部
7.优秀大学毕业生
8.学术竞赛奖
9.发明专利奖
10.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1.综合素质A级证书
12.精神文明奖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以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金额1000-5000元。
第八条 其它奖励项目的设立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程序、方式与记载
第九条 集体奖励项目
(一)优秀学生党支部
1.评选条件
(1)支部能够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引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
(2)支部党员能够充分发挥在学习生活、班级活动、学生社团中的作用,成为广大学生的先锋模范。
2.评选办法、评选比例以当年的发文为准。
3.奖励方式
由学校党委授予“优秀学生党支部”。
(二)优良学风班
1.评选条件
(1)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形成了团结向上的班风和勤奋好学的学风。
(2)早读、晚自习、图书馆学习人数比例列年级前列。
(3)英语、计算机、普通话过级考试达标率名列年级前列。
(4)文化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名列年级前列。
(5)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名列年级前列。
(6)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同学多,获得各类活动的表彰奖励多。
(7)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8)“星级文明寝室”个数占班级寝室总数的50%及以上。
2.评选办法
(1)校级优良学风班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从连续两年获得“院级优良学风班”的班级中产生。
(2)评选程序:班级申报—学院推荐—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
“校级优良学风班”控制在班级总数的10%以内。
4.奖励方式
由学校授予的“优良学风班”,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1000元/班。
5.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校级先进班集体”一次,“校级先进班集体”在“校级优良学风班”中产生,不超过10个。经学校授予的“先进班集体”,追加奖励校设单项奖学金2000元/班。
6.“四川省先进班集体”从“校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三)星级文明寝室
1.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比例等详见《乐山师范学院星级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2.奖励方式
获得四、五星级文明寝室由学校表彰奖励,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50-100元/个。
(四)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1.评选条件
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院和优秀团队。
2.评选程序
学院或团队申报—校团委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
优秀团队不超过当年团队总数的20%。
4.奖励方式
经批准的团队由学校授予“优秀团队”荣誉称号,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600元/队。
第十条 个人奖励项目
(一)奖学金
1.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生.年,约占学生人数2‰。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生.年,约占学生人数4.5%。
2.校设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6000元/生.年,每年评选10-15名。
校设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200元/生.年,占学生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800元/生.年,占学生人数的8%。
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20元/生.年,占学生人数的30%。
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100-5000元,依据各具体奖励项目奖励。
3.捐赠奖学金
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评选条件、评选比列、评选流程及奖励标准等以当年的发文为准。
4.其他要求
(1)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2)政府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评定的有关要求分别见相关奖学金评定办法。校设奖学金评定的有关要求见《乐山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3)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评奖。如果重复只享受荣誉称号,奖学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二)优秀学生党员
1.评选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中共正式党员。
2.评定时间及程序
(1)每两年评选一次。
(2)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学生党支部推荐——学院党总支审核——学校党委批准。
3.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党员人数的2%。
4.奖励方式:学校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三)十佳青年学生
1.评选条件
在符合校“优秀学生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中一项个人先进的条件的基础上,在素质全面发展的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突出贡献者。
2.评定时间及程序
每两年评选一次。
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名额
全校总名额不超过10名。
4.奖励方式
学校授予“十佳青年学生”荣誉称号,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2000元/人。
(四)校园之星
1.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比例等详见《乐山师范学院校园之星评选办法》
2.奖励方式
被评为校园之星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分别授予学业之星、创业之星、科技之星、服务之星、公益之星、感动之星、实践之星、才艺之星、自强之星、技能之星荣誉称号。
(五)三好学生
1.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
(2)学习成绩优秀,具备校设奖学金评定资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4)各项达标考试合格者优先。
2.评定时间及程序
(1)每学年评选一次。
(2)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4.奖励方式:学校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六)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3)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各项考试合格。
2.评定时间及程序
(1)每学年评选一次。
(2)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4.奖励方式: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七)优秀大学毕业生
1.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按时修满各项规定学分,专业实习成绩优秀,成绩优良;或参加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等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校学习期间,曾获“优秀学生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等其中之任一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4)英语、计算机、普通话各项考试和达标考核合格。
2.评选程序:学生申报—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
4.奖励方式:学校授予“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
5.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1%推荐。“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从“校优秀大学毕业生”中产生。
(八)学术竞赛奖
学术竞赛奖包含学科竞赛奖励和学术作品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乐师院(2015)23号]执行。
1.国家级奖励
(1)学生参加全国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一等奖以及在国家级A类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2)学生参加全国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二等奖以及在国家级B类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性奖励300-3000元。
(3)学生参加全国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三等奖以及在国家级C类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200-2000元。
2.省级奖励
(1)学生参加全省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00-1000元。
(2)学生参加全省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00-800元。
(3)学生参加全省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三等奖,以及在省级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者,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3.其他要求
(1)学生发表艺术作品给予适当奖励,同一项目(或作品)多人参加按项目(或作品)进行奖励,5人及以上集体项目按《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要求上浮奖励标准。
(2)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奖奖励,不重复奖励。
(九)发明专利奖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发明创造,凡在校生申请的专利,单位署名为乐山师范学院的,学校予以奖励。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学生,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至10000元。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的,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至6000元。
3.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学校一次性奖励800至5000元。
(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的学生。
2.评定程序:学生申报—团支部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3.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4.奖励方式:学校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十一)综合素质A级证书
1.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评定时间及程序见《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选办法》。
2.奖励方式
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综合素质A级证书”荣誉称号。
3.“四川省综合素质A级证书”从“校综合素质A级证书”中产生。
(十二)精神文明奖
学校对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予以通报表扬或授予“精神文明奖”荣誉称号,发给校设单项奖学金100至2000元/人。
第十一条 奖励的记载与资证
1.各种个人及集体奖励使用专用审批表。
2.个人审批表装入个人档案,集体所受奖励记入该集体成员的学年鉴定表。
3.发给荣誉证书或奖状。
4.学生获奖情况由各学院负责向学生家长通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奖项调整、增设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用于学生奖励的资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学生奖励资金的预算、使用由学生处提出,主管校长批准。奖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奖项需调整的,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对奖项进行适当调整(含新设、撤消),重大调整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社会团体及个人、校友面向在校学生设立奖学金,其奖励办法由学校审定,学生处组织实施。共青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设立的奖项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乐师院〔2015〕5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