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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院实验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23       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    
 

乐山师院实验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和当前市场经济变化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学校实验设备(含办公自动化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采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学校实验设备(含办公自动化设备)固定资产的添置、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拨、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达到固定资产寿命长、维持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三、        实验设备(含办公自动化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配”管理的原则,由实验设备处归口管理,实行院国资办、实验设备处、系(部)三级管理体制。学院由一位副院长主管。各系及部门必须确定一名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及分管系、部领导。

四、        实验室的设备管理人为各实验室主任,各系部办公室设备管理人为各办公室主任,校部各机关设备管理人由机关负责人指定。

五、        各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应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岗位责任制,并按其性能与精度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蚀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学院的基本要求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制度。

六、        单价在500元以上、批量在100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实验设备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一、   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要根据工作与教学需要,经费来源、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同时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存放、安装、环境等条件,决不能盲目或重复购置。

二、   各单位自制仪器设备,同样需要事先提出自制设备计划,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到实验设备处备案。自制设备完成后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制造单位填写成本清单,记载所用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等,然后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建帐、建卡、报销手续。

三、   对于采购的仪器设备,采购人员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货比三家,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经纪律办理,采购价格低、质量好、服务优的产品,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办理的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   固定资产类的设备购买必须与商家(厂家)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书统一由实验设备处代表学院进行签署,并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向学院监审处备案。凡符合议标或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由学院主管部门按规定严格执行议表或招标程序。金额特别大的合同须由院长签订,各单位不得自行用各自单位行政公章签订合同,否则财务不予报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个人自负。

五、   器材和设备要做到可进口可不进口的,坚决不进口。进口的重点是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各单位进口前必须提出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实验设备处审批。必须进口的按国家进口有关规定、海关免税规定办理,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给学校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把关,高度重视。

六、  根据学院对教学物资设备加强申报采购管理的精神,为保证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在教学中发挥最佳效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为学校节约经费,设备物资申报采购办法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价在2千元以下或批量在6千元以下的物资设备。原则上由系在学期初提出申请,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在系实验维持费或办班经费中列支。由实验设备处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二)单价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批量在6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在学期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设备处及主管院领导同意,在系实验维持费或办班经费中列支。如有必要可在院管设备费中补充。由设备实验处会同相关专业人员统一组织采购。

(三)单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根据经费情况和教学需求,由使用单位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在学院统筹设备费中列支。由设备实验处采取议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四)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根据教学需要,由使用单位向实验设备处提出专项申请,主管院领导提出意见,经院长审批。由学院专项经费开支。实验设备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

(五)院设备物资的购置不论何种经费渠道,何种采购方式,都应按照学院国资办、计财处、监审处及设备实验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投标执行方式如下:

1、申报程序      

(1)  原则上每年34月份由使用部门向设备实验处提出立项申请。申请中要对立项目的、项目发挥的作用、设备配置及经费估算投入等作出论证、并填写购置计划表。

(2)  设备实验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论证。

(3)  论证结果报主管院长批示,最后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启动执行程序。

2、执行程序

1) 院长审批后,由设备实验处根据项目需求拟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上要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数量、规格、售后服务等要求。然后向有实力的商家(厂家)发函(使用部门可以推荐1--2名商家)。

2) 设备实验处组织专家组听取商家(厂家)的产品及服务介绍,查看相关资料,同时对现场样品进行考察核比较。投标商家(厂家)根据设备实验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拟定投标文件,并密封送交招标人。投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设备详细规格及金额和设计方案。同时注明售后服务有关条款。

3)开标由设备实验处主持,公布标底。由专家组当场无记名投票。原则上应在价格浮动在10%之内,选服务质量最好,服务本地化,品牌相对较好的产品,得票最多的商家(厂家)即为中标。

4)中标后项目的实施由实验设备处具体执行。

第三章         实验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设备处派人会同各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发票进行开箱清点,对型号、规格、数量、附件数等逐项核对,按要求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入库单上负责人和验收人要签字,卡片上除负责人签字外,设备指定使用人也必须在保管人栏签字并注明存放地点。以上手续办完以后,方能使用设备,并凭国资办的盖章到财务处报账。

二、        各使用单位在收到设备以后,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在一周内按说明书对设备进行产品质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实验设备处,有质量问题,由具体采购人出面向商家交涉。如不及时组织验收,造成经济损失学院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均由学院国资办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进行统一编号,建帐、建卡,国资办管理总帐,实验设备处管理确定了单位设备管理人的设备账目,各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人要建立本部门落实到具体使用人的分户帐及使用人亲笔签名的卡片各一份,并随时将仪器设备的变更情况及时反映在帐、卡上,做到帐、卡、物随时相符。同时要在设备上贴好设备标签。仪器设备的标签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印制。

四、        凡属校内正式编制单位,不论经费来源如何,所有购进、调入、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均须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五、        单价在5万元以上设备的说明书应送到学院综合档案室归档。

六、        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都要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未掌握操作技术的人员,不得单独使用仪器设备。对于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须设专人操作或由技术熟悉者负责使用,技术考核不及格人员,不得上机操作使用。各使用单位要制定具体的仪器设备使用办法。

七、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在索赔期满前三十天验收完毕。由使用部门、实验设备处、进口代理公司(或外商)共同按合同清单或国外装箱清单清点货物,如验收不合格,由具体采购人会同实验设备处对外商进行交涉,对外索赔。

八、        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随便拆改,确实因工作需要进行拆改的,必须经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价值超过1万元的设备需要拆改的,需报实验设备处批准后进行。否则,按损坏仪器设备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九、        各使用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设备的帐、卡、物及使用状态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除完善管理以外的问题要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实验设备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 物资设备移交工作原则:

(一)部门行政领导对部门物资设备负有领导责任,部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学院二级管理管理部门确认的物资设备领用人)对部门物资设备负有直接责任。

(二)部门物资设备在移交时,应有根据二级管理部门账目建立的直接领用人固资账及低值易耗帐目,做为移交依据。

(三)直接领用人换岗或离岗时,在部门领导人主持下,由部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实施直接领用人的资产移交(向部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或接岗人员移交),若有问题,由部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写出报告,部门领导人核实情况后签注意见报学校二级管理部门处理。

(四)部门领导人换岗或离岗时,在学校二级管理部门及监审处主持下,进行管理责任移交,若有问题,由二级管理部门写出情况报告,交学校有关领导处理。如果部门领导人又同是物资设备直接领用人,则首先执行第(三)条移交工作。

二、物资设备移交工作规程

(一)物资设备直接领用人移交前应根据资产的固资帐和低值帐,对自己领用的物资设备进行自查、归类和整理。

(二)在自查基础上,由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按部门留档的分户账目进行逐项验收。对已清帐目,注明日期、参加人员,双方签字认可。物资设备接收人员应重新在固资卡片上签字,同时修改固资及低值设备的领用人。

(三)部门资产管理人(二级管理部门确认的部门物资设备领用人),移交工作时,应首先由本人完成分户帐目的确认工作,然后由部门领导人根据确认的分户帐目对照二级管理部门的帐目进行逐顷移交,管理帐目确认后均应由参与人员签字认可。二级管理部门同时修改部门物资设备领用人姓名。

(四)部门领导人移交管理责任时,首先应向部门物资设备管理人确认部门的资产帐目,在此基础上,在二级管理部门及监审处主持下,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向新的部门领导逐项确认资产帐目,确认后由参与人员签字认可,完成管理责任移交。

三、物资设备移交工作注意事项及问题的解决

(一)移交工作中低层次帐目未被确认,则不能进行高一层次的帐目移交。

部门物资设备管理人(二级管理部门确认的部门物资设备领用人)对部门资产负有重大的直接责任,在移交中务必要严格做到帐物相符。

(二)资产移交时,必须要有物资设备接收人,避免出现接交真空。

(三)对移交中出现的物资设备损坏、丢失情况,应由直接领用人写出书面报告,经部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核实后,由部门领导人签注意见交学院二级管理部门根据学院有关制度作报修、报废或赔偿处理。

(四)移交双方都应本着对国家财产负责,对教学工作负责的高度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搞好移交工作。反对一切对国家财产不负责任的作法和态度。如果由于人为原因对移交中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人和事,要与部门和个人考核直接挂钩,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追究个人党纪和行政的责任。

第五章  实验设备固定资产的借用、调拨

  一、借用原则

  为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学校部门之间或个人凡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以向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提出借用要求,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借出仪器设备。必要时,由设备实验处统筹协调,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审批。

  二、借用的批准

  一般设备借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外单位(包括校内企业)确因工作需要须借用本校仪器设备,必须经设备拥有单位负责人同意,经实验设备处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有偿借出(有偿借出的标准:每天按设备金额的0.5%1%收取)。贵重精密仪器借出须经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入未经设备实验处同意,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出或带出校外。

  三、借用手续

  借用仪器设备时,双方当事人应对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定设备完好状态。借用单位出具经批准的借条给保管员,并在乐山师院仪器设备借用登记本上上登记,设备使用完后应按时归还,并作同样检查后,注销借用手续。借出设备不按期归还,也不办理续借手续者,每天按仪器设备原值的5%罚款,并限期归还。确实需要继续借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借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按《乐山师院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制度》相关条款赔偿处理。

四、实验设备处对各系(部门)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在实验设备处的主持下办完调拨手续后,方能移交设备。

第六章   实验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        对于废旧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掌握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报废:

(一)仪器设备已达不到技术安全要求,造成严重公害或造成严重不安全因素。

(二)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精度低劣、耗能较大又不能改装利用的。

(三)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且无法修复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仪器价格的一半以上的。

二、        申请报废手续如下:

(一)申请报废的部门必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并按要求注意填写清楚。

(二)填写报废申请单以后送实验设备处审批。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由主管院长批准。

(三)使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凭有关领导签了字的报废申请单到国资办办理注销固定资产手续并盖章。

(四)使用部门凭国资办盖了章的申请单向实验设备处库房送交报废仪器设备,双方人员当面按申请单、卡片进行清点交接。

四、申请报废的设备必须整机报废,不能拆得支离破碎,否则不予办理,而且要追究设备使用人的责任;有些零配件有用需要拆解的,待办完报废手续后,经过实验设备处的同意,方能拆解。

第七章  实验设备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赔偿

一、为了贯彻励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全校师生员工对国有资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赔偿界限:

  (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均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规定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不当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对不严格遵守安全责任制度的;

7、私人原因借用的;

8、设备不到规定使用时间报废的;(机械及光学类设备20年,电子及机电类设备10年,计算机及外设5年)

9、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由系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具体制度,报设备实验处审批备案)。

    5、由于不可预防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坏。

    6、保管工作中的自然损耗。

    7、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自然损耗。

  三、处理原则

  (一)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犯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设备器材损坏,其损失价值的赔偿计价原则

      1、凡照相机及器材、声像设备及器材、计算机及外设、充电器、望远镜等两用物品及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要严格计价赔偿;

      2、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计价应按

       1)损坏可以重新配置的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后不可修复的或责任事故丢失的设备和配件,要全值计算设备价值。

     3、需要赔偿的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扣除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机械及光学类设备每年折旧5%,电子及机电类设备每年按10%折旧,计算机及外设每年按15-20%折旧)

     4、属于易耗品,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对超过部分,按原价的30-50%赔偿;

     5、丢失、损坏属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分责任大小赔偿。

  ()损坏仪器设备,除按上述一、二原则处理外,对情节和态度十分恶劣的当事人处以赔偿金额的50-100%比例加重处罚。

  四、处理办法

  (一)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及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及时会同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书面意见报实验设备处(丢失事故应同时报保卫处核查);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定期上报实验设备处。

  (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由系(部门)填报《乐山师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单》或《乐山师院固定资产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实验设备处审批并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权限,

            500元以下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各系(部门)应及时按本文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登记,期末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系(部门)查明情况,写出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审查、处理。

            10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由系(部门)、实验设备处、保卫处分别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处理。

    ()应负赔偿责任的人员,按实验设备处开具的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设备管理人员凭缴款单在国资办注销固定资产或实验设备处注销低值、易耗品财产帐。赔偿款项数额大,一次缴款有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经校(系)领导批准,可分期交纳;责任人在未办妥赔偿手续之前,不能办理离校、离岗手续。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的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

 

第八章  实验设备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节约学校办学经费有重要作用。维修工作应采用:精、贵、稀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一般设备以“故障维修”为主的原则。

二、        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在五百元以下的,使用部门直接处理维修;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下的,使用部门也可以直接处理维修,但必须报实验设备处备案;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必须填写维修申请单一式二份,由实验室主任和分管实验教学的系主任签字,报实验设备处审批后,方能进行。

三、        有创收能力的仪器设备(如上网点的计算机)实行“以机养机”的原则,其维修费由仪器设备本身的创收支付。科研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科研经费支付。

                                               

 

                                                                                                                           2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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