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改革暂行办法
乐师院[2005]102号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校学分制收费暂行办法。
一、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和各专业的“折算学年学费”标准交够4年(专科3年)的学费总额。即最低毕业学分与4年(专科3年)的学费总额等值。2004级各专业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本科四年的最低学费总额为:文史体类14800元,理工类16400元,艺术教育:音乐学(师范)20000元,艺术教育:美术学(师范)20000元,艺术设计24000元。专科三年的最低学费总额为:文史体类11100元,理工类12300元,美术教育(师范)15000元。
二、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选课,按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规定的学分单价交纳所选专业学分学费。即本专科学生每学分标准为:文史体类93元,理工类103元,艺术教育:音乐学(师范)125元,艺术教育:美术学(师范)125元,艺术设计150元
三、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学生在每年秋季开学时按“折算学年学费”标准预交全年学费,本科前三年预收,第四学年结算。专科前两年预收,第三学年结算。
四、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预交本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并选课。由学校认定的特困学生按[乐师院(2003)8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并选课。
五、学生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选课,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最终所选修的课程学分,作为选课学分学费结算的依据,学生在确认后又退出某门课程学习的,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在结算时不予退付。
六、中途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的学生,所交纳的学费按《乐山师范学院关于学生学杂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乐师院(2003)8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结算退付。
七、经批准免修的课程,须按上述第二条学分学费标准的50%交纳学分学费。
八、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按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的规定,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并按上述第二条学分学费标准交纳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
九、开发相互协调、配套和完善的选课系统和收费系统,以及网上缴费查询系统。使选课、缴费、结算、查询相互衔接,并做到方便和快捷。
十、本办法自2004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入学后试行。由学校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