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乐师院〔2015〕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强化学校内部各单位经济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财务约束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对乐师院〔2006〕128号文进行修订。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开源节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运行;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各单位是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执行财经政策、财务预算草案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并完成单位本级和所属下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总责,分管财务校领导承担相应的财务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按预算经费渠道,其他分管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督促和监督预算经费的执行,并对预算绩效做出评价。
第六条 财务处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适合学校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并落实各项财经政策。
(二)拟订学校年初预算和决算建议方案,并对已批准的财务预算实施控制。
(三)依法筹措、调度、使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四)对学校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有关各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信息。
(五)负责对全校的财务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审计机构搞好财务收支审计。
(六)负责全校教职工工资和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七)负责负债资金的管理,并提供风险警示。
(八)负责会计档案、票据及各种会计资料的管理。
(九)负责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教职工和学校事业财务涉及的各类税收。
(十)完成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按《会计法》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人员上岗须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3号)规定。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任用、调动、离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担任科长及以上职务还应符合《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八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人、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等关系。
第九条 因岗位变动、退休或离职等原因,会计专业人员应当按《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学校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工作移交,各级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兼职财务联系人参照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为了反映和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学校单独制定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教育拨款、科研拨款和其他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但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四)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等)。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收费范围和标准、票据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上级相关政策与学校相关规定;收取各类费用时必须由财会人员或授权进行收取;各项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
第十四条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影响,通过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为教育事业发展筹集办学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校内各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合法筹集各类收入,各教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催缴学生欠费,确保当年学校预算收入目标的完成。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完成学校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七条 实行全面预算和精细化管理,学校的各类支出均应纳入预算体系,并下达或核定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预算项目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以及外部协调,切实组织项目实施。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各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加快进度,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
第十九条 校内各类开支实行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授权签批应通过OA系统办理授权书面申请,并注明授权时间段和被授权人信息,送财务处审核备案,被授权人对授权时间段的经济活动负管理责任,授权人不因授权而转移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应指定用途,不得随意挪用,不得跨项目用钱。根据工作任务变化,确需在项目之间调剂使用的,按预算管理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类开支支付须执行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报销时,经办人应按规定完备相关手续(如支出凭证经手、验收、审批分别签批意见等)。项目责任人审批时须指明经费项目的名称或代码,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开支和报销。
第二十二条 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制日常公用经费及“三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应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与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预算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五类。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应当对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支出。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存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财务处根据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至少按月并入本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反映。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川教〔2015〕3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3.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5.其他报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由基建处负责提供基本建设项目概况,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并提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由审计处按基本建设审计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供书面审计报告。
(三)财务处根据基建处和审计处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会计账簿资料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初稿。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审定。
(四)工程项目决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财务决算应报学校常委会批准。
(五)财政性投资或国债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上报。
(六)国资处和财务处根据审批的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固定资产建帐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支出。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提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的依据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折旧,并及时将计提折旧总额送达财务处。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债权是指学校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未收、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于结算过程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应收款,如津贴结算不足的差额、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各种小型维修借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项目等借款,以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预付账款(如按合同预先支付的图书设备采购和大型维修项目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报批核销。
债权反映了学校结算中的资金占用,债权使用应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回收的水电费按照学校水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部门在相关单位的经费中扣回,代教职工个人垫付的在工资中扣回。
第四十条 因个人生重病、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其他应收款,应由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交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人应向学校签注还款具体日期。
预付账款由业务单位办理借款手续,借款经手人应主动履行发票追索及核销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应严格执行“一事一借”的原则。每一事项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不得将多项事由合在一起办理借款手续;因公出差和职工个人周转、备用金等前款未清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再次借款。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调动、出国留学或其他原因变动人事关系而离开学校,应及时完清借款手续或归还借用的资金,否则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主动核销所经手的各类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学校财务处每年11-12月份对学校的债权进行清理时,将清理的结果向借款单位和借款人进行通报,同时报送分管校领导和纪监委。对于长期拖欠的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按照“谁借款、谁归还、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第四十条借款,达到约定还款期限不归还的,由财务处按月在本人津贴中扣回,津贴不足的在工资中逐步扣回,直至扣清。津贴结算不足形成的差额也按此办理。
(二)差旅费借款,按《乐山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乐师院〔2014〕63号)办理。
(三)课题经费(含科研课题、教改、课程建设等)借款应按项目进度到财务处报销,课题结题后应及时按规定结算和核销所有经费。课题完成后超过三个月不核销借款的,冻结该项课题经费的使用,并逐步在借款人的津贴和工资中扣回,同时暂停该经手人其他课题项目经费借款。
(四)由校内各单位经办人经手借出(预付)的用于设备物资采购、维修工程、各类周转金、备用金等的借款(预付款),项目任务完成以后,借款时间超过两年且无正当理由不核销借款的,除按上述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外,从借款经办人的津贴或工资中逐步扣回。
各预算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借款审批人负有督促借款人归还借款或按时核销及追索借款的责任和义务。办理工作移交时应详细注明履行义务程度、未及时核销的原因和追索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已尽追索义务,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规定程序确定为坏帐损失。
(一)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
(三)校内教职工所经手的借款,因他人原因造成无法核销,时间在5年以上,并已尽追索义务的。
(四)校内教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通过法律途径和其它方式均无法追回的其他应收款。
(五)其他情形。
由于校内单位或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无法收回的款项不得确认为坏帐,应由单位或工作人员赔偿。
第四十五条 坏帐的确认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后,再报财务处审验。财务处每年集中汇集需要确认和核销的坏帐的相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完成后,财务处作相应的核销账务处理。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确认为坏帐并核销。
已经确认并核销的坏帐,学校仍然保持继续追索的权力,学校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确保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缴国库。
第五十条 “校园一卡通”结算账户是一种特殊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每月结算。因网上充值造成当月末未及时缴存的收入应填制结算账户当月收入调节表。
“校园一卡通”卡务中心负责一卡通常规业务及零星现金缴存业务,月末应与收费中心核对当月收入及各类支出数据,同时与相关业务单位核对当月一卡通发生数。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按照其用途归集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第五十三条 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的财务报告,按相关规定程序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决算报告按《乐山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报告是学校重要的经济档案,除按规定报告和报送外,原则上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数据,其它单位和个人确因工作需要,要求查询或提供财务报告的,应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内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校内各单位经济活动运行及预算管理方面提出书面建议。督促各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经费,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校内单位获取的违规收入,学校将没收其所得,并按相关程序处理。
(二)校内单位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缴学校收入的,学校将结余部份全部没收。对于已私分和已用于发放实物的部份,由该单位负责人负责追回,并由学校予以没收。拒不退回的,从该单位相关自创收入分配中扣回。同时按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校内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使用假发票,提供假凭证,虚报工作量、涂改原始资料、冒充审批人签字等违法违纪行为套取、骗取、占有学校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从该单位自创收入分配或个人的校内津贴中全部扣回。同时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校内单位或个人私自将学校资产转让、转借、对外投资、出租他人而非法获利,学校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在该单位或个人的校内津贴中扣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负责组织工作移交的监交人负有监督证明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有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第六十六条 学校除依法公开信息外,还要通过教代会、干部大会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十七条 积极配合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税收等部门实施的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为认真推进精细化管理、推进学校事业工作,有助于落实和解决财务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条文解释并形成书面解释意见,汇总到《会计业务工作指南》,并据此规范约束财务行为和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乐师院〔2006〕128号)、《乐山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乐师院〔2004〕31号)、《乐山师范学院关于后勤总公司二级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乐师院发〔2003〕92号)、《乐山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乐师院〔2004〕25号)同时废止。
乐山师范学院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