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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5       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    
 


乐山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乐师院〔20159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适应现代大学管理、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542号)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教育经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日常运行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各种专项建设经费、各单位自有经费的预算及预算追加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任务: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资源,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五条  预算年度为每年1 1 日至12 31 日。

第六条  学校依法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财务预决算信息。财务处是学校财务“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及时提供和通报学校预决算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批准学校年初预算;

(二)按“三重一大”程序审定批准学校年初预算调整方案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定批准学校对外债务的举债与偿还方案。

(四)审定批准预算结转、结余安排和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讨论学校年初预算方案;

(二) 按“三重一大”程序研究讨论或决定学校预算调整方案。

(三) 研究讨论学校对外举债与偿还方案。

(四)研究讨论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

(五)研究讨论学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结转、结余安排和年度决算报告。

(六)研究讨论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如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重大改进措施、重大预算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等等。

第九条  学校设立预算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拟订年初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方案。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处、规划办、审计处、校工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预算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求,提出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方法、预算控制数等建议。

(二)审查学校年初预算草案;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原则上预算分析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四)审查学校年度决算报告草案。

(五)对重大关切项目和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方案与执行进行评估与监督。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学校年初预算草案;

(二)编制学校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三)部署并监督校内各单位的预算执行;

(四)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和内部年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草案。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的日常运行、专项经费及学生经费,由校级预算项目单位进行再分配。

校级预算项目责任单位编制“二分项目”预算方案须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书面和电子方案报送财务处。“二分项目”控制数下达后,要及时组织各相关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各教学院党政联席会为本单位年初预算决策机构,负责本单位预算方案的审定和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必须遵循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预算编制要体现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年度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预算应当遵循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以部门预算为主,校内预算为辅分别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要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支出预算必须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再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发展性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重大专项维修项目实行“投资总额一次核定,预算按进度分年安排”原则安排当年支出预算。

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编制,即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再由财务处汇总报送。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方案按财政统一要求编制。校内预算按“预算项目”逐项编制。涉及明确项目开支范围的,一般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分列预算控制数(如“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等)。

参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和服务20万元、工程50万元)的项目须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每年5-6月,学校组织部署次年预算准备工作;8-9 月,学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就次年重点、重要工作和基本建设、各种专项进行专题研究。

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初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相关决议事项、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学校各预算单位在每年的1130前报送本单位次年按部门预算口径的预算草案,提供全校性相关预测数据,包括:

(一)学生处、招就处负责报送在校学生数、招生预测人数等;

(二)教务处负责报送本专科生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采购等经费预算;

(三)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报送科研经费预算、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研究生培养等经费预算;

(四)人事处负责报送人员经费、培训等经费预算;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报送外事、留学生教育等经费预算;

(六)基建处负责报送基本建设计划(含政府采购修缮项目)。

(七)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报送后勤保障收支预算;

(八)图书馆负责报送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等经费预算;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报送房屋租赁、设备零星购置及维修等预算;

(十)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报送成教等收入预算;

(十一)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报送校园信息化建设等经费预算;

(十二)上述单位未穷尽的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报送的全校性经费预测数据。

第十八条 年初预算学校安排适当预备(机动)费,用于校级预算安排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或应急和特殊原因必须新增的项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无预算安排、无支出标准、无制度依据和超预算一律不得支出。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非重大和非紧急工作经费项目,可先报送财务处备案,留待下一年度统筹安排经费。

第二十条  相关预算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学校预算,及时、足额催缴应收的预算收入,合理控制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承担上缴收入任务的单位,应按学校规定和正式下达的预算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拖欠。相关职能部门应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核算,全面监控预算执行过程;对无预算及不符合开支范围的予以拒付。财务处应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预算单位,并按规定向相关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新增或调整预算的特殊情况,包括:

(一)因上级政策调整、学校事业规划和任务调整,校级预算需要调整的。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非财政专项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以及二级预算单位确需进行项目间预算调整的。

(三)“二分项目”预算初次分配后,由于学校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的变化,需要重新进行调整统筹安排和调整的。

(四)涉及未安排预算的应急或重大紧急事项,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先分别向相关领导汇报后,并经分管财务副校领导指令在 “预备费”中支付,待该紧急事项处理后再办报批手续。

调整预算经费安排,应由预算项目责任单位按“一事一报”原则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并对预算经费渠道予以确认,涉及预备费项目,须经校长或分管财务副校长在《预算调整申请表》签批意见。

除预算项目间此余彼缺时需调整预算,其金额在1万元以内,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备案外,其他新增或调整预算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同一预算项目当年多次调整的则按当年合计金额。):

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之间,由分管校领导审查,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之间,由校长审批;

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之间,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50万元及以上,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单位为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申报和实施政府采购业务,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

第五章  预算结转和结余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排的日常运行和一般专项经费原则上年末不得结转。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结转下年度,财务处汇总后,会同结余安排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六章  财务决算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八条  按省教育教厅和财政厅规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须交法人代表校签后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核准。

第二十九条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一般在每年的1 月份拟订学校上一年度的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校内年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反映学校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中长期可持续性。包括:

(一)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整的项目和原因;

(三)项目资金结余和超支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四)结余资金使用方向,包括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项目和剩余资金的安排;

(五)资产负债情况及财务风险防范;

(六)有关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的举措;

(七)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八)有关附表。

编制校内决算报告时,可合并纳入校内年初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内容。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追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预算单位应对预算支出结构、预算执行、项目效益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校本级及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检查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并向学校领导、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达标,执行情况较差,不能完成规定任务的单位,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整和削减下一年度相关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对学校年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及时提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教学单位的年初预算及执行情况向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

                        

                               乐山师范学院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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