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乐师院〔2016〕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乐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检查标准及内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就《乐山师院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以及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协作而发生的其它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充分利用校内资源,例如学生食堂、校内餐厅、招待所、会议室、学校车辆等。校内资源不能满足时,可按就近和经济原则选择社会资源。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
第二章 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校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外出公函和学校公务邀请函管理,指导二级接待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教学院为二级接待单位,负责对口接待非校级接待的其他公务接待工作;财务处负责全校公务接待预算控制数管理;审计处和纪委办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审批按出差审批程序办理。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由外出牵头单位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办理对口接待公函,并向对口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校领导公务外出,学校办公室需做好登记、联系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公务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或相关业务单位)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可以是接待单位,但也可由业务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指定其他单位为接待单位。
以学校名义迎接综合性检查、评估、指导,以及兄弟院校校领导、友好合作单位负责人等带队到校交流、考察、商洽合作等,并由校领导为主代表学校接待的公务活动为校级公务接待,其他公务接待为二级公务接待。校级公务接待的主办单位为学校办公室,二级公务接待的主办单位为接到派出单位接待公函或相关业务邀请函等的各职能部门或教学院。各类综合业务等公务接待活动时,以牵头单位为主办单位。
第八条 规范公务邀请函管理审查机制。因学校管理、科研、教学等需要邀请校外人员到校指导、讲座、研讨等时,涉及公务接待事项时,主办单位应事先办理公务邀请函。
主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或OA系统办理《乐山师范学院公务邀请函审批表》(附件3),按业务口管理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办公室根据审批结果出具学校公务邀请函并备案。
第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要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
接待单位依据相关单位公函、通知等正式文件,或经批准的公务邀请函拟定接待方案,通过书面或OA系统办理《乐山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1)。
签批程序:校级公务接待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二级公务接待中,职能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教学院由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综合类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事前审批的,应先通过电话、短信、口头请示等方式征得相关意见后,再安排实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接待时间、场所)、接待费用(用车、住宿、接待餐和场地租用等)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按照中央、四川省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公开学校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规格与标准
第十二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开展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及校内等场所组织集体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三条 用餐规定
(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餐次数,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一次活动可以安排一次工作用餐。
(二)陪餐人员限额管理。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用餐可以安排桌餐或自助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工作用餐标准。按当年乐山市公务接待标准,并参照会议伙食费标准。2016年标准为:校级接待校内用餐每人每餐60—90元、校外每人每餐80—110元,其他情形下校内用餐每人每餐40—70元、校外60—100元。酒水不超过用餐标准的1/3(不计入工作用餐标准之内,且不得报销单价500元/500ml及其以上的高档酒水)。接待相关标准调整变化的,以财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住宿规定
公务接待住宿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用车规定
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坚持经济节约的原则,应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支出报销
第十六条 学校全年公务接待控制数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每年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情况分配公务接待控制数,并经审计处审核后随校内预算一并通知。因特殊情况接待单位确需调整控制数的,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调整,但不得超出学校总控制数。
各单位在控制数范围内,要明确预算项目并合理安排公务接待支出。无预算、超预算和上级文件明确无公务接待相关支出的经费均不得报销公务接待费用。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要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要求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查核实公务接待信息的真实性。经办人员须完善审批手续后才能交财务处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结算报销。
接待单位凭《乐山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和接待费报销凭证到财务处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相关公函(派出单位正式公文或学校邀请函)和《乐山师范学院公务接待清单》,以上共简称“三单”。
“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处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与监督。监察处、纪委办负责对公务接待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负责国外、境外来宾接待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外宾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乐山师院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乐师院〔2014〕78号)作废,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乐山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2.乐山师范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3.乐山师范学院公务邀请审批表
乐山师范学院
2016年5月16日
附件1
乐山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接待单位: 年 月 日
公务接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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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项目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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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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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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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用餐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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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消费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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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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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业务口)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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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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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审批表一式两份,接待单位留存一份、财务处存一份。
附件2
乐山师范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 年 月 日
接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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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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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单位名称、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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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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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安排 |
校内工作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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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用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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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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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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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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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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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
公务卡□ 银行转账□ 内转□ 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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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结算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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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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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及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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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时间和地点为实际接待发生时间和地点。
2.结算方式选项中划“√”,现金结算须由经手人说明相关理由。
附件3
乐山师范学院公务邀请函审批表
主办单位: 年 月 日
公务邀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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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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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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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参加 |
是□ 否□ |
公务接待 |
是□ 否□ |
主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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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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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按业务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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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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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审批表须事前审批,学校办公室根据此审批表出具学校邀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