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乐山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乐山师院科协)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全校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校行政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乐山师院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团结、动员和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贯彻和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精神和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的风尚,倡导“求真、务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职责,维护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心声,促进学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应用,促进学校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乐山师院科协由教师科协和大学生科协组成,接受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乐山师院科协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科技发展、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改革创新等方面的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围绕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中心工作,开展群众性的科技活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浓郁学术氛围,促进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
第六条 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提升学校科技技术研究水平和能力,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决策咨询、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人才培训、承担科技委托项目等工作,大力提升学校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作用。
第七条 组织、支持和推动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合作,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加强和国内外各级科技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协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科技合作,提高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第八条 切实做好学校的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管理科学、交叉和边缘科学等学术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科技工作者,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 关心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经常向校党委和校行政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乐山师院科协实行会员制,凡承认乐山师院科协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经乐山师院科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科协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实验教学工作5年以上的实验教辅人员;
(三)凡参加上级科协、行业科技团体所属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团体的会员,可以成为校科协会员。
(四)品学兼优的在校理科类大学生可以申请加入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科协。
(五)成就显著的乐山师范学院校友,经本人同意,亦可吸收为乐山师院科协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4.向本会提出给予其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5.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6.其他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主动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撰写和公开发表科技论文和科普文章;
4.反映群众对科协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
(一)凡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团体)的会员,由学校科协登记造册,成为科协会员。
(二)不是市级以上学会的会员,入会需本人申请,经校科协审批后,方可成为科协会员;
(三)会员调动离开本校工作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乐山师范学院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五)会员若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乐山师范学院规定,长期不履行义务、破坏或损害科协名誉的,经乐山师范学院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六)会员若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乐山师院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乐山师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乐山师院科协常务委员会是乐山师院科协的领导机构,重大事项或问题须由其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乐山师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审议并批准乐山师院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建议和提案;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新的委员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在乐山师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乐山师院科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作为执行机构代行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三)审议乐山师院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指导挂靠学校的各级学术团体的工作,支持开展各项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乐山师院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乐山师院科协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会工作,重大问题由常务委员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乐山师院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乐山师院科协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及学校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三条 乐山师院科协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财务处设置经费项目和经费项目编码,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统筹管理使用并按上级科协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乐山师院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乐山师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