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乐山师范学院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为Lesh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N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乐山师范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敢为人先、臻于至善的乐师精神,努力实践弘毅自强、笃学践行的校训,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乐山师范学院校友总会办公室(乐山市滨河路778号),挂靠乐山师范学院,接受乐山师范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内外校友联谊活动,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二)加强同各地校友会的联系和交流,指导各地校友会开展工作;
(三)开展各种校友服务工作,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四)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促进母校事业发展;
(五)组织和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通过多种媒体,通报母校的发展建设情况和各地校友会的动态,梳理校友反馈的工作业绩和其他信息,宣传校友的成功事迹,加强母校的凝聚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曾在乐山师范学院及其前身乐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乐山教育学院、乐山师范学校学习、进修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包括肄业生、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乐山师范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二)非本会会员而对乐山师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三)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除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除第二、四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部分副秘书长和总会办公室主任组成,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乐山师范学院院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母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乐山师范学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或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乐山师范学院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乐山师范学院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乐山师范学院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