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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4           责任编辑:    

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试行)

乐师院科20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监2012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文件精神,基于《乐山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乐师院2009116号)为调动和保护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科学研究秩序,增强科研能力,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我校科研体制改革,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规范我校学术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我校学术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相结合原则,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第三条  我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学生的学术研究活动。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术研究活动,包括以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图形和模型作品、摄影作品、音像作品、软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的研究、实验、制作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开发表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校党委对我校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校长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学术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对全校学术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学术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监审处和纪检处执行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的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

第八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风建设工作;各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负责。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职能部门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建立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在校园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对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成果奖励等及时在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增加学术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行为规范:

(一)应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已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四川省和学校的有关科研管理规定。 

(三)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应遵守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四)在成果署名和学术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确认等方面,应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五)学术人员在参与各种推荐、鉴定、答辩、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准确、公正性。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同行评议、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七)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佣、代替他人撰写论文,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按引文标准注明其资料来源。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不按实际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发表或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四)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个成果发表或同一成果一稿多投或以同一个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同类奖项。

(五)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有关经济、科技、税务等规章、法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转变为非职务成果。

(六)擅自使用在各类同行评议、评审活动或其他途径中获得的具有原创性质的学术信息、研究计划、学术思想等,未经授权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

(七)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八)故意编造或夸大经费预算、研究计划、预期目标、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骗取经费、仪器设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评审者故意将评审意见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馈给被评价者;评审者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佣金、报酬、礼品以及其他任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为被评价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学术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学术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研究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有上述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处罚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我院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在学术研究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以实名纸质材料举报。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和相关程序之规定,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涉嫌违反行为规范,或与涉嫌行为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处惩规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术惩处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核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其处理可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罚:

(一)对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五年内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被处理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并按学校年度考核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四)延缓职务晋升、解除职务聘任。

(五)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六)取消其由学术不端行为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追回其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

(七)取消或解聘由学术不端行为所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我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