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乐师院〔2012〕18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风建设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关系到学校事业的兴衰成败。全校师生应从学校发展的长远大计出发自觉遵守优良学风,严格遵守《乐山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乐师院〔2009〕116号)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学风建设机构,完善学风建设的工作机制。由学校校长主管、分管科研和教学的副校长协管学风建设,由科研处和教务处共同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分别负责教师和学生学风建设具体工作。
三、建立学风建设的教育制度,并将其纳入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容。教育是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坚持注重教育、预防在先的原则,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充分发挥楷模的示范教育作用,强调自律意识和学术道德的养成。聘请校内外专家针对学风问题进行宣讲教育,在师生中开设科学伦理讲座,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通过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在师生中营造以自觉遵守优良学风为荣的学术氛围。
四、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
五、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逐步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校内刊物发表论文的检索制度、职称论文的审查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六、强化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提倡同行监督和群众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权利和责任进行投诉。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在坚持遵循事实、严肃认真的原则下,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校长办公会根据学风建设办公室和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和认定做出处理决定。教师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乐师院〔2009〕1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学生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学位、学籍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学校在科研处网页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