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是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教学、科研的发展速度、规模以及办学的效益。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我院事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本规定所指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并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它以实物(物品、货币等)和权益(产权)的形式存在。
2、高校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如:土地、房屋、图书、仪器设备、经费等)和无形资产(如:研究成果、技术、信息等)。
3、国有资产从性质上分为:一是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非经营性资产;二是用于后勤服务、科技转化、产业开发的经营性资产。
4、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分为十六类: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器设备;六、印刷机械;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物;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二、国有资产管理
1、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
2、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3、成立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对国有资产进行调拨、处置,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与人员进行处理。
国资委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院办、财务处、实验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科研处、后勤公司。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后勤管理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主要职责是:
——在国资委的领导下,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等报、批手续。
——负责资产使用效益的论证、资产维护的检查,合理配置国有资产。
——参与基建、采购招标工作,包括: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项目评审、工程招标与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三、产权登记与资产使用
1、凡购入、划拨、赠送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产权登记和入帐登记的内容:
包括部门名称;部门负责人;经费来源;资产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资产总额;其它等。
3、各系、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4、学院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不使用,或未按教学计划使用的资产,学院有权调剂处置。
5、国有资产到达使用年限或已不能使用的,可进行报损、报废。报损、报废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对残值进行回收,并将其收入交财务部门。
6、国有资产遗失或被盗,应由使用部门写出情况说明,如被盗要附公安机关或保卫处的证明材料,报二级管理部门查实后提出处理意见,送国资办审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赔偿或处理后办理国资报失手续。
四、国有资产分级分类管理的内容与范围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归口、分类、分层次管理(见附图一)。
国资办为一级管理部门,院办、财务处、实验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科研处、后勤公司为二级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
1、一级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归口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管理。
国资办设立一级资产总帐,包括固定资产总帐、低值总帐和材料总帐。每年对国有资产使用、维护、效益状况进行总结,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一切固定资产凭实物验收,并建帐、建卡后方能在财务处报帐。
2、二级管理部门: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如货币、债卷等)的使用管理;
实验设备处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等资产的使用管理;
图书馆负责固定资产中图书资料资产的使用管理;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
院办负责学院名称、印章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
后勤公司负责后勤固定资产(包括教学楼及课桌、椅、讲台等)、后勤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行政设备、以及建筑、房屋、土地、道路、植物等公共资产的使用管理。
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设立资产明细帐。每学期向国资办报送低值、材料报表,定期与国资办、财务处核对固定资产、低值材料帐。每年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使用、维护、效益进行检查、总结、评估,并将检查总结送国资办备案。
3、三级使用部门: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系、部门为三级使用单位。各系、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领用、借(租用)用、维修情况登记等。
使用部门每学期向二级管理部门报送低值、材料报表,定期核对固定资产、低值材料帐,做到帐、卡、物相符,低值、材料帐、物相符。
每年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使用、维护、效益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交国资办。
五、国有资产程序管理
1、国有资产管理的全过程(流程图见附件二):
——计划(预算)、审核、采购: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管理。
——验收:按照招标采购的标准、合同要求,由国资办、监审处会同使用部门验收并签字,验收记录要存入档案。
——入库:由使用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
——建帐(卡):国资办要按时、准确入帐建卡。
——移交:新增国有资产,经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后,交给使用部门管理使用。
——保管: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落实到人头。
——领用、借(租)用:使用部门要办理领用、借(租)用手续,因工作变动,领用人或保管必须办理还与借的手续。教职工校内、校外流动应完清资产手续,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维护:使用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养。
——调拨: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国资办有权对闲置资产或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统一调配。
——赔偿:凡国有资产遗失、非正常使用损坏,必须进行赔偿(办法另订),并追究其相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
——报损、报废: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二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论证(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处置。资产残值变价要由国资办进行回收,监审处进行监督。任何部门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要交财务部门。
2、固定资产分类核算起点:
专用设备: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台件为800元以上;
一般设备: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台件为500元以上;
低值设备: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台件为50元以上、500元以下;
大批量、同类型、耐用期一年以上设备,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3、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原始单价在2万以下资产,或原始单价不足2万元,但一年一次性处置5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国资办处置。
原始单价在2万以上、10万以下资产,或原始单价2万至10万元,但一年一次性处置2万至1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包括调剂、转让、出售、借(租)用、维护、报损、报废等由国资办报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办理。
原始单价在10万以上资产,或原始单价不足10万元,但一年一次性处置1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报省教育厅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六、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售、出租项目,单个项目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由国资办并报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并进行法律性评估;单个项目价值在10万元以上,必须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法律性评估,以此作为国家投入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
七、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与奖惩
1、各系、部门及其教职工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
2、对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中,管理有方、效益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按照学院行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变卖或报废)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4、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保卫处要加强门卫管理,对进出校门的物资要登记、凭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才能放行。
八、附 则
1、各系、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相应具体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2、对经营性资产要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加强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
3、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