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培训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乐师院教〔2015〕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培训项目经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师厅﹝2013﹞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培训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包括国家级中小学(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省级中小学(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高职院校师资培训,地方(含企事业单位)干部培训、职工培训、教师和校长培训等。
第三条 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原则:集中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管理与绩效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培训项目专项,培训项目经费由培训项目招标单位(或委托单位)按培训项目计划划拨(转账)到学校的培训项目专项;培训项目实施单位(教学院,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下同,)设立相应的培训项目专项,培训项目经费由培训项目责任单位(乐山师范学院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下同)按比例拨付到实施单位培训项目专项。培训项目经费由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在培训项目方案范围内分解和执行。
第五条 经费划拨
1.培训项目总经费到校后,责任单位按培训项目总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包括水电费,场地租用费,设备使用及维护费,网络租用费,图书馆图书资源费、考核评估奖励费等)后拨付到实施单位(涉及税费的培训项目的相应税费在拨付款中扣除)。
2.责任单位提取费用标准:20天(含2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提取比例不超过培训项目总经费的10%;40天(含4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提取比例不超过培训项目总经费的15%;40天(不含40天)以上的培训项目提取比例不超过培训项目总经费的25%。
3.培训项目经费划拨方案需经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原则上通过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校内经费管理程序划拨到实施单位。
第六条 培训项目经费拨付办法:经费到校后先期按应拨付到实施单位经费总额的90%拨付,其余10%作为培训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金。培训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金在培训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交培训项目有关材料报送责任单位审核,责任单位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培训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金的补充拨付情况。培训项目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作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补充拨付情况根据审核结果分为:不拨付(审核为不合格)和拨付(审核为优秀或合格)。责任单位对培训项目审核结果为优秀的实施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七条 培训项目经费预算根据培训项目招标单位(或委托单位)按学校要求在财经制度范围内进行,分项列支。
1.培训项目经费包括学员使用经费、教学经费、教学场地设备费、培训项目执行过程经费等。
2.学员使用经费包括学员食宿费、交通费(观摩与研讨等)、教材(参考)资料费和学员活动费等,根据培训项目经费标准额度,控制在培训项目总经费的40%-60%。
3.教学经费包括专家费(讲课费、食宿费、往返交通费)、课程资源开发费、实习(含观摩与研讨)指导费、论文指导费、后续跟踪指导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控制在培训项目总经费的25%-40%。
4.培训项目执行过程经费包括培训需求调研费、方案研制费、劳务费、考核评估费、绩效奖励费、工作差旅费、培训者培训费、会务接待费等,应控制在培训项目总经费的20%以内。培训项目不可预计费应控制在培训项目总经费的2%以内。
第八条 聘请校内外专家(含教学一线名师和教研员)费用由实施单位具体执行。聘请校内外专家(含教学一线名师和教研员)、组织学员赴中小学(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教学单位和机构进行现场观摩、研讨活动应在培训项目方案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每个培训项目单独核算,项目经费使用参照《乐山师范学院培训经费使用指导意见》(附件)执行。
第十条 培训项目经费预算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培训项目经费支出账目,票据齐全、完整、规范,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严禁超标准、超规格接待,项目接待要厉行节约,控制支出。
第十三条 严肃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合理支出,专款专用,培训项目经费预算和开支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培计划”培训项目办专项审计和学校相关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乐山师范学院培训中心。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培训经费使用指导意见
乐山师范学院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培训经费使用指导意见
一、专家课酬
1.首席专家劳务费
首席专家劳务费按培训项目支付:首席专家每个培训项目申报劳务费不超过1500元;每个实施方案研制劳务费不超过1000元;其它按相应条款执行。
2.校外专家课酬(校外人员所得均为税后,下同)
聘请校外专家(含教学一线名师和教研员)的课酬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省外知名专家不超过3000元/人/半天,省外一般专家(含教学一线教师和教研员)不超过2000元/人/半天;省内正高职称专家不超过1800元/人/半天, 省内其他专家(含教学一线教师和教研员)不超过1000元/人/半天;市内教学一线教师和教研员不超过800元/人/半天。聘请校外专家交通费、食宿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凭据报销。
3.校内专家课酬
聘请校内专家课酬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讲师及其以下不超过800元/人/半天,副教授不超过1000元/人/半天,教授不超过1500元/人/半天。
4.聘请校内外专家指导学员劳务费
(1)聘请校内专家对学员分组讨论的指导费最高不超过400元/人/半天;聘请校外专家对学员分组讨论的指导费最高不超过600元/人/半天。
(2)聘请校内外专家对学员论文的指导费最高不超过200元/人/生,每位专家指导论文数量最多不超过10份。
(3)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训后跟踪指导的指导费最高不超过100元/人/生,每位专家指导学员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二、学员食宿费
校内住宿不超过70元/人/天,用餐补助不超过60元/人/天;校外住宿费按照与酒店的协议标准执行,校外用餐补助不超过70元/人/天。
三、组织外出观摩研讨等活动费
组织学员到校外进行现场观摩、研讨活动等支付对方的场地设备租用维护费不超过1000元/半天,支付对方的现场指导费不超过1500元/半天;往返交通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凭据报销。
四、校内外服务人员劳务费
聘请校内人员担任培训班班主任、辅导员和质量巡视督查人员(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原则上按以下方式支付:20天(含2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不超过100元/人/天;40天(含4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不超过80元/人/天;40天(不含40天)以上的培训项目不超过60元/人/天。班主任、辅导员和质量巡视督查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如遇节假日可上调,上调后不得超过200元/人/天。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此类岗位的劳务费按校内人员的标准最高可上浮50%。
五、其它费用
教学资源费,包括学员资料、教材、书刊、培训课程建设及其它教学资源的开发等费用总计不超过培训项目划拨经费的10%;培训项目总结、资料整理与汇编、展览等宣传费不超过培训项目划拨经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