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乐师院〔201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完善乐山师范学院学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我校学术发展,根据《乐山师范学院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乐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各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专家、学者组成,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以推动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促进学校科研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及组织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校学术委员会由19至21人组成。为了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其他委员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并经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委员人数的50%。校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要体现代表面和学科的分布面。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
如有特殊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各教学院相应设立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本教学院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各教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和教学院(系)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本单位的学术相关问题,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各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各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分委会、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的学术问题。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依据总则,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款 审议学校学科、科学研究规划方案,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的重大决策;
第二款 审定校内各项科研项目;
第三款 鉴定科研成果;
第四款 评选优秀科研成果及科研先进单位、个人,并提出推荐意见或奖励建议;
第五款 提出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咨询建议,推动和促进科技交流和合作;
第六款 审议校级学术梯队建设和学科团队,评议校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案或措施;
第七款 评议学校科研机构布局方案或科研机构改革方案;
第八款 对科研成果归属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款 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严谨治学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款 对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十一款 对校内其他相关问题,提出咨询与建议;
第十二款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四章 任 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或因客观因素无力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委员,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凡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工作的委员,可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应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或增补,其办法与上述程序相同。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或授权秘书长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因公在外半年以上,不作为应到会人员的基数。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它会议认可的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到会委员不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时,不得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须有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有其它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对学术委员会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纪检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重新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时,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术委员,以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传阅和准备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院、研究中心(所)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