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乐师院委〔2013〕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的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并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可持续发展,齐心协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层次和办学效益,实现学校和教职工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 教代会在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或办法;
(五)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七)参与学校党组织开展的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评议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提交教代会表决的各项议案应提前提交代表充分讨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议案应提前7天征求代表和教职工意见。
第八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合理吸收采纳的情况;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所属分工会为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学校教代会组织实施。学校教代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将代表名额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分工会,以分工会为单位进行选举。选举教职工代表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获得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代表选出后,由分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写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送学校工会办公室。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和工作性质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在大会期间的任务:
(一)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
(二)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反映教职工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选派代表在全体大会上发表意见;
(三)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定、决议的起草和修改;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数的15%确定人数,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非中共党员比例不低于35%,其中统一战线范围内党外代表不低于30%,教代会执委中党外代表不低于3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非在编教职工较多的分工会,非在编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名额。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因调离或退休不能履职的代表,应及时完成补选。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经新单位确认仍可保留代表资格;教职工代表退休或调离本校后,视为自然免去代表资格。教职工代表撤换和代表缺额由原选区按规定程序补选,报学校教代会批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享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反映;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召开。
教代会根据议题,可以邀请学校中层干部、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确定,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以及表决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议案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审查、民主评议、生活福利、女职工保护、青年工作、教学科研、经费审查、文体活动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按教代会代表人数15%的比例确定人数。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50%以上。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规范相关程序,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代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协调;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条 学校各教学院和后勤集团、机关等二级单位应健全本单位教代会制度。单位人数80人以上的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80人以下的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二级教代会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制度,由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做到基层民主管理有章可循和规范化。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其职权参照本实施细则,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参与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民主评议。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分工会委员会是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接受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指导、检查、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乐山师范学院2010年11月26日第二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进行修订,本修订稿2013年11月14日经乐山师范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乐山师范学院教代会负责解释。
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3年12月11日